[法制新闻] 作出合理补偿安置前不予强制拆迁
导读:市委批转市中院《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审判、执行意见》,作出合理补偿安置前不予强制拆迁。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已获得市委批转,市中院同时发布了贯彻落实该意见的具体举措。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今后,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所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再具有对城市房屋的自行强制拆迁权。但上级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对如何具体办理相关案件出台工作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市做好这项事关大局、事关民生的重要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起草了《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并报市委,市委对此高度重视,对该《意见》进行了批转,要求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认真配合执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由过去的行政强拆和司法强迁并行,到现在只能由司法强迁,究竟有何不同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方政结合该《意见》向记者作了详细介绍。
《意见》明确了该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即对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对涉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法院进行审理或审查。
在处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时,《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将依法正确把握“公共利益”标准,对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措施是否到位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发生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合理补偿安置和妥善的过渡安排前,不予强制执行。
《意见》还强调了司法公开原则,对所有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非诉执行案件,均适用听证程序审查,除依法不得公开审查的情形,听证一律公开进行,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司法强制搬迁的操作程序,《意见》也有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为:在司法强制搬迁开始前,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司法强制搬迁通知书,明确被征收人自动履行的期限,并送达被征收人。此外,将设置司法强制搬迁案件协调的前置程序,提前告知被征收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将要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以最大可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被征收人自行搬迁。
此外,《意见》还要求对实施司法强制搬迁工作建立风险评估及工作预案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意见》强调,要建立司法强制搬迁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政府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司法强制搬迁组织领导机制。同时,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组织保障机制,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信访综合调处机制、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宣传引导和舆情应对机制等。人民法院要延伸审判职能,主动为辖区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做到关口前移,早建议、早指导,尽量将因房屋征收引起的各种问题解决在初期。
(据:宁波日报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钟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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