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8-27 09:09:31

[以案说法] 乘坐无证车受伤伤者也要担责任

 [案情]

      2009年12月6日,李某乘坐老乡黄某的机动三轮车外出,途中与向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李某等人受伤。当地交警认定,向某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黄某并无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超载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因脑挫裂伤后综合症,轻度智能损害,分别构成一个八级和一个十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此后,李某将向某、黄某以及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向某按责任比例赔偿除交强险范围外的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说法]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其所负的事故责任对因交通事故受损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故应适用该法实施前的法律。两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交警大队认为,原告李某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但其明知黄某驾驶的车辆存在无牌、人货混载以及超载等情况,依然乘坐,对自身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鉴于其乘坐车辆一方对事故的发生仅承担次要责任,以及其因本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较大,法院酌情认定其对自己的损害承担5%的责任。因本车其他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权,同意由原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受偿,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对于原告强制责任赔付数额外的损失,应由被告黄某与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对自身伤害具有过错,法院酌情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比例为其余损失的95%。

 (来源:宁波日报 王 颖张小玲)

夹软 发表于 2012-4-20 20:27:27

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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