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理] 乘公交摔伤为何不赔精神损失?
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适用于合同纠纷乘客下车时后脚还在车上,公交车就开动了———嘉善的柳老太乘公交摔成了八级伤残。但柳老太向公交公司索赔却只赔到了医疗费等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获法院支持。
案情:
嘉善的柳老太82岁高龄,身体依然硬朗,经常一个人出门。去年1月14日上午,柳老太去超市买东西。出了门,她坐上平日经常乘坐的公交车。到站了,在其他人都下完车后,她最后下车。
但是,她前脚刚着地,公交车就起动了,柳老太猝不及防,当即摔倒在车外。“当时我右脚先着地,还没等左脚下来车门就猛地关上了,我一个踉跄扑倒在地上。”回想起事发的那一刻,柳老太仍心有余悸。
柳老太摔倒后,感到左腿剧烈疼痛,无法站立。事故发生后,公交司机陆某把她送去医院治疗。柳老太这一摔导致了左股骨颈骨折,经过住院治疗39天及多次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
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公交司机陆某未按规定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今年5月,经司法鉴定,柳老太的伤构成八级伤残。
因赔偿协商不成,柳老太向法院起诉,认为她与公交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未尽到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10万元,其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近日,嘉善法院经审理,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柳老太医疗费等9万余元,但对精神抚慰金未予支持。
法官点评:
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也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按规定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致使原告柳老太在下车过程中摔倒在车外受伤,被告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支持。但是,为什么法院对柳老太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支持?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仅适用于民事侵权案件而非合同案件。因此,柳老太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与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相悖,法院不能支持。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潘子菁赵玲莉 本报记者余春红)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仅适用于民事侵权案件而非合同案件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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