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生活] 招聘驾驶员不备案,车主要受牵连
工程车车主在招聘驾驶员时,如果没有将对方的信息向交警部门备案,一旦出现受聘驾驶员没有驾驶证或使用假证,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跑的情况,车主就要受牵连。记者昨天从鄞州交警大队了解到,在最近不到一周的时间里,鄞州交警已查处工程车驾驶人未备案交通违法590多起,许多受牵连的工程车车主后悔莫及。
工程车车主陈先生在聘用安徽籍驾驶员小刘时,只是简单地核对了一下身份证,对其驾驶证也只是匆匆过目,根本不知真伪。小刘单独出车时,因严重超载被执勤交警扣了车。小刘根本没有驾驶证,应聘时使用的是伪造的驾驶证。出事后,因害怕被交警部门拘留,他迅速逃离了宁波。
陈先生为了减少损失,只能自己前往交警部门代为接受处罚。然而,陈先生因为不是该起违法的直接行为人,交警部门无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交通违法未处理,所扣车辆就只能暂扣在交警队。车辆无法使用,直接损失可想而知。陈先生为此后悔莫及。
“如果及时将应聘人的信息向交警部门备案,这种情况可能就不会发生。”鄞州交警大队董警官说,交警部门提供了最简便的备案方法:招聘驾驶人时,只要向交警部门打个电话,把对方的各种信息说一下就行,“我们会核实驾驶人的身份、驾龄,还能通过查询违法记录间接了解驾驶人的交通素养。”
“我们在翻查案例时,发现有不少工程车驾驶员经常使用伪造的驾驶证,主要表现为擅自修改驾驶证上的驾龄,以达到企业对招用驾驶人的要求。”董警官说,驾驶人一旦因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被行政拘留,车主也会因为没有备案受到处罚。
据鄞州交警统计数据显示,工程车驾驶员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按照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招用持有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单位和个人聘用外来驾驶人员后,没去备案,就急匆匆地让对方出车搞运输,不仅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也给自身业务开展埋下‘地雷’。”董警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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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5条第2款:本省单位和个人招用持有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7条第3款:违反上述条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徐叶 通讯员 董力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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