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恶意诉讼上升 当事人勿“以身试法”
新华网沈阳10月20日电(记者范春生)近一时期部分地方的恶意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雇人顶替欲离婚、假装还债实卖房、借打官司来洗钱等。法官提醒,恶意诉讼钻法律空子,害人害己,当事人应谨慎不要“以身试法”。今年9月的一天,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张伟接待了两位当事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0万元,被告表示自己没有钱,愿意用一套住房抵债。张伟问原告:“你愿意接受他的房子吗?”原告连声表示愿意。再问被告,被告也非常配合。张伟感到不解:双方没有任何异议,调解非常积极,何必闹上法院呢?于是告诉他们无需起诉自行调解即可。可双方都坚决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
张伟再次就相关的借款细节分别询问了双方,结果发现双方述说不一致。最后原、被告终于露出了马脚,均承认是虚构了借款关系。原来被告是个房产中介公司,原告则是个外地人,想买沈阳二环内的住房进行投资,为了规避二套房限购政策,两方谎称存在债务关系,希望骗得一份法院判决,以实现房源的合法流动。
据悉,沈阳市住房限购政策令一些中介的房源没了销路,也令一些专业炒房者裹足不前。而政策中规定的“房屋继承、赠与、房改购房、回迁、离婚析产、法院判决均不纳入限购范围”这一条文,使法院判决成为香饽饽,所以一些人就将主意打到了法院判决上。
记者在沈阳市走访几家基层法院了解到,恶意诉讼案件目前呈上升趋势。比如皇姑区法院,自2007年至今年上半年,已通过审监程序纠正了五起恶意诉讼案件,另有几起类似诉讼撤诉。
皇姑区法院法官杨光指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恶意诉讼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给予一定制裁。张伟则提醒,出于不良动机的虚假诉讼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处个人一万元以下罚金、15日以下拘留,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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