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生活] 房产继承太复杂 法官算得很辛苦
昨天,江北法院的法官审理完一起复杂的继承案件后,长吁了一口气。这个案子,被告有25位,而且继承关系很复杂。为了准确断案,法庭上,法官拿着计算器计算每一人的继承份额。43平方米的住房26人继承
1951年10月,李老太与丈夫、公公(当时婆婆已过世)、丈夫的三姐、大女儿5人共同登记了一套位于白沙路的房屋,面积约43平方米。
李老太的公公有4个女儿一个儿子,现均已身故。该5人的配偶除李老太外,其他的也已不在人世。大姐留下7个子女,二姐留下6个子女,三姐留下3个子女,四姐留下3个子女,李老太和其丈夫(即五弟)留下6个子女。李老太一直孤身一人居住在白沙路这套房屋中。
2010年,这套房产面临拆迁,拆迁补偿款项包括房屋补偿、装修费用、提前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水电设施费。对拆迁款如何分配,大家有了分歧。李老太认为自己对这房屋可以享受一半的继承权,遂起诉至法院。她起诉的25个被告中,有6人是自己的子女,其余19人是丈夫姐妹的子女。
已去世房屋共有人的子女继承份额
江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李老太及其丈夫、公公、丈夫的三姐、大女儿5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条的规定,涉案房屋应属于该5人共有。因无证据表明该5人在涉案房产中的权属份额比例,故5人各享有涉案房产五分之一的权属份额。
该5人中,去世的李老太的公公、丈夫和三姐均未放弃继承,他们的子女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李老太的公公有5个子女,其配偶也已经去世,故他拥有的五分之一份额由5名子女继承分割,每人各享二十五分之一。
这5名子女中,除老五外,其他4人的配偶也均已离世,故他们的份额由各自子女共同继承,平均分配:老大的7个子女共同继承涉案房屋二十五分之一的继承份额,即该7人每人享有涉案房屋一百七十五分之一(1/25÷7)的继承份额;老二的6个子女共同继承涉案房屋二十五分之一的继承份额,即该6人每人享有涉案房屋一百五十分之一(1/25÷6)的继承份额;老四的3个子女共同继承涉案房屋二十五分之一的继承份额,即该3人每人享有涉案房屋七十五分之一(1/25÷3)的继承份额。
老三本就享有五分之一份额,加上从父亲处继承所得,共有二十五分之六(1/5+1/25),由3个子女继承,也即每人有涉案房产二十五分之二(6/25÷3)的权属份额。
继承中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由于李老太还在世,因此她和丈夫享有的房屋份额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划出一半归李老太。
具体计算为:李老太本身有五分之一的共有份额,她丈夫有五分之一共有份额,加上从父亲处继承来的二十五分之一份额,共二十五分之十一(1/5+1/5+1/25)的权属份额均系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李老太分得一半为五十分之十一。
另外一半是其丈夫的遗产由李老太和6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各得七分之一,也即涉案房产(11/50÷7)的权属份额。最后计算可得出,李老太共享有一百七十五分之四十四(11/50+11/350)的权属份额。
还有一笔也挺复杂
李老太的大女儿也是共有人之一,有五分之一的共有份额,加上从其父亲处继承的三百五十分之十一遗产份额,共有三百五十分之八十一(1/5+11/350)权属份额。
因涉案房产现已被拆迁,房产已转为货币补偿,故对涉案房产的分割仅能对拆迁收益进行分割。对涉案房屋具体的拆迁补偿金数额,不属本案确认的范围,江北法院对此不作确认。待领到拆迁补偿款后,各人按判决进行分配。
另外,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项中,装修费用、提前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水电设施费应归房屋的居住人即原告享有。
来源: 宁波晚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诸葛宁
我开始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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