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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来自基层

[网友播报] 这年头老百姓难当啊!租个房子都被法院的官爷们“请”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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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7: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棉纺厂下岗 发表于 2012-11-2 23:00
上次你把我扣了那么多分;心痛啊

给你加两个B,满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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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7: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来自基层 发表于 2012-11-2 22:55
就当买教训了!也就十几天工资……我发这个贴的主要目的的提醒大家小心上当,别像我这么倒霉!
当然,我 ...

这个,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租房子时谁会想到房东会跑路.............过去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现在连庙也不可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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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8: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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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散木 发表于 2012-11-2 22:30
正常买卖的情况下,这个可以解决.............但现在是.............

叶小明是九江一家公司的员工。5月1日,他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出租人韩立签订了房租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租每月1500元,租期二年,押金3000元,先行支付一年的房租18000元。
不料,7月20日,九江市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通知叶小明,说该房产已被查封,第二天就要拍卖,并告知叶小明有优先购买出租房的权利。
7月21日,九江市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该房产,孙兰以最高价格竞买该房产。孙兰在交清所有房款后,遂要求叶小明搬出其竞买的房屋,并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遭到叶小明的拒绝。
叶小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规定,他与原房东韩立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继续有效。孙兰则认为,通过拍卖所竞买的房产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叶小明与韩立先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对抗新的房主。
后叶小明与孙兰就给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多次协商未果,叶小明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原租赁合同有效,新房东孙兰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刘帅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叶小明与韩立先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新房东孙兰是否继续有效。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了“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也就是说,拍卖引起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原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的效力。
本案中,叶小明在与韩立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在先,法院查封该出租房在后,叶小明作为善意第三人,其租赁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拍卖成交后,新的买受人孙兰基于购买的用途,请求除去设定在拍卖物上的租赁权的主张,不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孙兰作为该房产的新房东,应当继续履行与承租人叶小明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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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散木 发表于 2012-11-2 22:30
正常买卖的情况下,这个可以解决.............但现在是.............

http://news.xinhuanet.com/yzyd/society/20121101/c_1135658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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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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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现代家电维修 发表于 2012-11-3 09:02
http://news.xinhuanet.com/yzyd/society/20121101/c_113565805.htm

这个的司法实践..........,“叶小明在与韩立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在先,法院查封该出租房在后,叶小明作为善意第三人,其租赁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反过来呢,在租户与原房东的租赁关系中,新房东也是善意第三人,其花了钱买了房子自己不能用还得让眼巴巴的看着别人白用..............万一原房东签订的协议期限比较长,合同法里规定最长好象可达20年是吧,收取的租金比较多,好象也没规定房东不能一性次的收取租金的,是吧................
新房东很悲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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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嗯,对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法院在拍卖前说明情况,新房东延续原协议至期满;对剩余期限超过一年的,租户还是作为债权人参与清偿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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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散木 发表于 2012-11-3 09:13
这个的司法实践..........,“叶小明在与韩立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在先,法院查封该出租房在后,叶小明作为 ...

是的 拍卖的房子这点一定要注意  否则买来还不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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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态度有问题,租户也是有点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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