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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醉驾入罪标准调整引热议,浙A浙B浙C浙D浙E…车主们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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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09: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从今以后,浙江的法院审理“醉驾”案要采用新标准了。本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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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主要明确了这三点:
  •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 醉酒驾驶汽车,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的,不具有规定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但无规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醉驾立案标准和道路范围认定
       据该《纪要》内容显示,主要分为六大部分:关于立案标准;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关于机动车的认定;关于道路的认定;关于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关于刑事处罚。此次该《纪要》对“醉驾入刑”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   
       立案方面——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不再表述为:“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而是表述为“立案查处”。
       道路范围——此次《纪要》增加“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不过,该《纪要》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640.webp (1).jpg

“不起诉”或“免予起诉”、
缓刑标准有所放宽
       就醉驾的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适用缓刑的标准,该《纪要》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之前的规定是: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从中可以看出,“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放宽了。
       《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未超过180mg/100ml,无从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缓刑。而之前的规定,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适用缓刑。这就等于,放宽了适用缓刑的标准。


查获后故意当场饮酒的
“呼气+血液检测”认定其酒精含量
       对于查获后故意饮酒的,该《纪要》这样规定: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在醉驾案诉讼证据要求方面,相比先前规定,《纪要》增加了一条:“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细化“醉驾摩托车电动车”处罚标准
       据《纪要》,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另外,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而根据之前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法定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是,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法定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律师告诉你
“醉驾”标准调整不违背立法目的
       此次出炉的“醉驾”标准调整,引发社会热议。

网友评论:
       @A南方巡梦人:酒后开车就是社会的毒瘤,自己不要命也就算了,不要去害别人!应该加重量刑!不管在小区还是哪里,都有可能导致车祸!而且会不会以后喝酒了被查到都说是刚从小区或停车场开出来的?是不是给他们找到了更多的借口?
       @大黑猫:酒驾就该严查严打,现在社会上刚有了酒后不开车的风气就放宽标准,有些人就会有“我少喝点,没事”的想法,酒这东西一旦下肚,有第一杯就会有第二杯,谁能知道自己体内酒精含量是100mg/l还是还是180mg/l,难道是要人手一个吹气机?一个商机就这么的出现了…
       @王掌柜:低头玩手机比喝酒还严重,害人又害己,应严惩。
       @麻小源🦄:放宽了 喝酒开车也看体质,有些人喝了很多说话做事照样稳重,有人一杯倒,所以放宽一点也是有利有弊,n年以后为了完善交通法估计真的有考酒后驾驶含量标准评分,通过抽血查酶含量和酒后测试来评分,决定你的开车饮酒量。
       @裘:远光灯危害也挺大啊。
       @认真了那么久的笑话:酒驾零容忍。
       @末煗:不管量刑如何,喝了酒最好还是别碰车子。

       有人认为,调整醉驾犯罪的标准,确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但是也有人称,这是对酒驾、醉驾的变相纵容,“小区里的路也是路,走的人都是不特定人员,虽然挪车只开一小段路,可醉驾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该被认定为无罪。”
       对此,多位律师认为,此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出台《纪要》,对部分醉驾行为“另行对待”,比如醉驾者在住宅小区或停车场挪一下车位,一般不会出现高速行驶,相对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一概被认定犯罪,那就会出现“后果不严重,处罚很严重”的尴尬。而且,这部分醉驾行为并不是“醉驾入刑”的打击重点。“此次调整醉驾犯罪标准,比较适应实际情况。该《纪要》的出炉,并不违背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反而具有人性化。”(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尽管标准放宽了,
但是“喝酒不开车”的这根弦千万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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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0: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酒后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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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4: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有钱有权的醉驾多了,就有意见咯,刚好出个调整为他们脱罪找个好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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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4: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路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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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5: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smile是面具 发表于 2017-1-20 14:13
有钱有权的醉驾多了,就有意见咯,刚好出个调整为他们脱罪找个好借口。

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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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5: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就是标准变宽了,这对大众而言不是好现象,如果一旦发现醉驾就关他六个月,才能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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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6: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smile是面具 发表于 2017-1-20 14:13
有钱有权的醉驾多了,就有意见咯,刚好出个调整为他们脱罪找个好借口。

说什么大实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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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7: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喝酒了就坚决不要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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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 11: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驾驶进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的,就不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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