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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起实施的《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同一故障两次修不好可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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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14: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都说买车容易养车难。目前全市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已发展至4108家,年维修量近400万辆次。随着宁波迈入“百万车城”,维修纠纷也层出不穷。记者昨天下午从有关会议上了解到,《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使车主今后维修车辆有了法律保障。

  配件使用流程可查询

  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是不少维修企业惯用的手法,更有甚者,他们会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翻新后再卖给其他车主。

  《条例》规定:“托修人对机动车维修所使用的配件、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什么时候买、买的什么牌子、什么规格及配件供应商要分别进行登记,记录在案,并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对未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同一故障两次修不好可退钱

  汽车刚开出维修厂没几天,老毛病又犯了,再送进“医院”,还是老样子。碰到这种情况,维修方会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而多数车主也只好自认倒霉再掏钱。

  《条例》出台后,车主不仅不用掏冤枉钱,还能要回之前的维修费。《条例》明确规定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时,在质量保证期内,同一故障两次都没修好的车辆,是退回费用还是继续维修,将由车主定。

  “霸王条款”将被认定无效

  车辆维修合同过去一直由维修企业提供,因此,合同中对维修企业不利的责任义务往往会被规避。这样,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和消费纠纷,很难认定责任。

  《条例》规定:“托修人要求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同意订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据悉,市工商、交通部门已依据《条例》规定,联合制订了机动车维修示范合同,并将在全市维修企业推荐使用。

  明码标价不能太离谱

  刘先生的爱车出了一点小毛病,去4S店维修。过了几天,他无意中去了一家汽车维修店,经过询问发现,同类问题在维修店的价格和4S店的价格相差了一倍。然而4S店以“服务好收费贵”为由来解释。事实上,刘先生并没有体会到特别的服务。

  《条例》指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的维修价格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维修费用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和税务部门监制的维修发票。”

  不允许私驾维修车辆

  车辆交付修理厂进行维修,承修、托修双方已经达成车辆完好保管协议,维修厂负有车辆保管义务。而作为车主,在车辆进厂维修时,有必要记牢车辆公里数、油表刻度,以免爱车被当作私驾使用。

  《条例》规定:维修业经营者未经托修人同意擅自使用托修车辆,将由相关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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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22: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真的能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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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02: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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