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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挂输液袋引发的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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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10: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导读:因为口腔溃疡去医院输液,医院让患者自己挂输液袋,不料患者因此摔成十级伤残

  输液不慎摔倒致十级伤残

  去年6月20日,被口腔溃疡困扰的王老太疼痛难忍,决定去输液。

  来到了村卫生室后,护士给王老太插上了输液针,然后让王老太自己提着输液袋到室外输液。输液架有点高,矮小的王老太够不着,只好站在凳子上挂输液袋,没想到站立不稳摔了下来。后经医院治疗和诊断,王老太胸部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等级。

  输液挂瓶是否医院义务?

  想到自己因为口腔溃疡这一小毛病,而致胸部1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成十级伤残,小痛变成了大痛,王老太感到无法接受。她认为,医院应该为她的摔伤承担责任,因为在输液过程中护士未为她挂好输液袋,而是让她自己挂,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构成违约。之后,她来到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卫生室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3850元。

  成了被告的村卫生室辩解称,打针时挂输液袋不是卫生室的法定义务,王老太受伤是她自己造成的,与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关系,王老太的损失只能由其本人承担。而且,即使村卫生室有责任,但王老太提出的8万余元赔偿要求也明显太高,法院不应支持。

  挂输液瓶是医疗合同附随义务

  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老太到村卫生院输液,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且合法有效。在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法院认为,在为病人输液时,作为医疗机构应同时挂好输液袋,这是提供输液医疗服务的一项附随义务,理应由村卫生室完成,但被告村卫生室的护士给王老太插上输液针后,却让原告自己挂输液袋,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理应对因此发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村卫生室须赔偿王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153.2元,但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说法之一

  医疗损害赔偿,是侵权还是违约之诉,原告有选择权

  在民法上,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且相互冲突,这种现象称为“责任竞合”。而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不法行为的多重性,使得其请求权也具有多重性,所以,与责任竞合相对应的是请求权的竞合。

  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时,医疗损害行为既因为违反了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而构成违约行为,也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了侵权。《合同法》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择一适用。因此,在追究医院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既可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被侵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在这个案件中,王老太选择了违约的诉由,依法就不能以侵权为诉由,而以违约为诉由,依法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就是法院不支持其精神损害诉请的根据。因此,在具体的诉讼中,正确作出选择,对于更好地保障权益十分重要。

  说法之二

  医院在医疗服务时要高度谨慎

  医患纠纷的发生,虽然与医疗行业本身的高风险性、不可预测性有重要关系,但有时也与医务人员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有关。因此,作为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尽到与其专业技术相一致的高度注意义务,遵循行业、单位的各种管理规章和具体的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在本案中,村卫生室护士在为王老太插上输液针后,根据操作规程,应该同时为其挂上输液袋,并在输液过程中对王老太的身体状况作观察,保证输液的顺利进行,这是整个输液的完整过程,不能违反。

      来源:宁波日报 撰文/董小军 苏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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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3: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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