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乘坐客车时突然抢夺方向盘致客车冲向对面道路,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以该乘客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刑拘。经鉴定该乘客属于精神病发病期。尔后。死者的父母将该乘客的监护人、客车的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方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9万多元。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各项赔偿款根据三个受害方的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乘客抢夺方向盘引发交通事故
2010年5月28日早上,农阳宝在柳州市汽车总站搭乘往金城江的桂B18686号客车,当车辆驶进马山高速加油区加油时,农阳宝从自己的座位(倒数第三排左侧)走到副驾驶座来坐,经司机韦建超阻止,其又回到自己座位。当车子行至金宜公路宜州市德胜镇榄树村路段时,农阳宝再次离开座位走到司机旁边问司机到金城江还有多久,司机韦建超答可能还要20分钟,然后农阳宝就在三号座位坐下。9点30分左右,当车子行至德胜垃圾场路口附近时,农阳宝突然上前抢司机方向盘,用右手抓住方向盘右侧向上推,同时左手扼住司机韦建超的脖子,车子失去控制往左侧行驶,越过中间隔离带,冲到对面道路,撞到对向正常行驶在快车道上的桂ALJ631号丰田越野车,造成越野车上司机李椽标当场死亡,越野车乘客施炳前、黄非受伤,越野车损坏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案进行处理,查清是车上乘客农阳宝抢方向盘导致的事故,遂移送到宜州市公安局德胜派出所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同日,农阳宝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乘客处于精神病发病期
法院查明,农阳宝于2003年1月2日到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病情稳定后于2003年5月12日出院,之后几年一直不间断的进行门诊治疗。
2010年6月1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鉴定,鉴定农阳宝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及鉴定时均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宜州市公安局遂于同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2010年6月19日,农阳宝到九龙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6月26日出院,2010年6月28日至2010年9月1日,农阳宝又到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农阳宝一直定期到医院门诊复查,服药控制病情。 共同侵权应共同赔偿
2010年12月6日,死者李椽标的父母李润葵、潘团英将农阳宝及监护人即其父亲农丰庭、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公司告上宜州市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此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396865元,包括死亡赔偿金309020元、丧葬费14151元、扶养人生活费23694元(李润葵、潘团英的生活费各为118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明放弃要农阳宝监护人赔偿的权利。
另查明,原告李润葵、潘团英共生育有李美玲、李椽标、李柿标三个子女,死者李椽标从2003年起一直是路桥公司的聘用职工。事故发生时,李椽标驾驶路桥公司所有的桂ALJ631号越野车搭乘公司的两名员工施炳前和黄非由金城江驶往该公司在怀远的某工地。
再查明,瑞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班车,包车客运等,是桂B18686号客车的车主,该车在人保财险鱼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农阳宝于2003年11月6日与妻子离婚,此后一直未再婚。
法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是两辆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相撞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失,完全符合交安法中对交通事故定义的特征,应属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处理此事故中,认为不属交通事故,是从行政 、刑事责任角度进行的处理,在民事上仍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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