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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3岁的广东省东莞市市民王老太太没想到,只因为16年前在银行存款时写了个别名,差点就拿不回自己的几万元养老钱。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确认存款人与持有存折的王老太太为同一人,王老太太有权向银行支取该存款。
王老太太告诉记者,1995年10月15日,她在东莞某银行开户存款5.5万元,存折户名为“王顺红”(和她身份证名字粤语同音),凭密码支取。之后共发生了3笔存取款业务,最后一次取款、存款时间分别为1998年5月和1998年6月。之后,王老太太没有再用过这一存折。随着时间推移,王老太太把曾经在银行存过5万多元的事情淡忘了,一忘就是十多年。
转眼到了2011年。有一天,王老太太在家里找东西时,无意中在抽屉的角落里发现了这本被遗忘已久的存折,于是打算把钱取出来。可是因为时间太久,王老太太已经忘记了密码。于是,王老太太赶到银行,提出想重置密码或直接领取存折款项。但因为王老太太的身份证与存折上的名字不完全相同,且不能提供存折密码,银行拒绝了她的要求。
2011年10月,王老太太起诉银行,请求法院确认她有权向该银行支取存折中的款项。2011年11月17日,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为证明存折记载的“王顺红”即其本人,王老太太提供了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她曾用过“王顺红”这个名字。还提供了其缴交电信费用的发票,缴款人也为“王顺红”。此外,在银行提供留存的“王顺红”账户原始开户及发生取款、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上面的户名皆为“王顺红”。开户资料中显示开户人预留的印鉴或地址处有“某巷某号”字样。
被王老太太告上法庭的银行也觉得有些委屈。庭审中,银行提出:在2000年存款实名制实施之前,开立账户仅需填写存款凭条,无需提供身份证件或核实开户人的身份信息。故1995年涉案业务开户时,银行还没有实施实名制,银行没有记录王老太太的身份证信息,她提供的身份证不能作为认定账户所有权的凭据。根据有关规定,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需延续使用的,应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存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出具该账户的存折、存单等和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但本案中,王老太太虽持有存折原件等开户资料,但其身份证的姓名与存折姓名不一致,也不能提供账户密码,无法对其账户进行确认。实名制已实行多年,王老太太没有及时办理实名转换手续并丢失密码,应对自身过错承担后果。
2011年12月底,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老太太有权向银行支取上述账户的款项。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有效期限内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个人账户实名制实施前,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规程而言,皆允许个人以非实名开户,账户户名与储户真实姓名不符的情况确实存在。”主审法官杨粤欣对记者说,而本案涉案账户开立及存取款业务的时间均在存款实名制出台之前。从王老太太提供的证据可见,她确有使用“王顺红”这一名字的情况,开户资料留存的地址“某巷某号”也与她的身份证地址相符,加上王老太太持有相应的存折原件,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述存折账户实际为王老太太所开立。
杨粤欣说,此外,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对个人账户实名制施行前未使用实名的,仅规定由存款人出具法定身份证件,银行直接更改其户名。可见,相关行政规章对非实名转实名并未作出过多限制。银行以王老太太不能说出正确密码、户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而否认其为账户的所有人,拒绝为其更改户名并无依据。因此,法院对银行的观点依法不予采纳,支持了王老太太的诉求。
-案意点击
王老太太的遭遇虽是个案,却反映出实名制实施后,如何认定公民身份信息的问题。当前,实名制在各个领域广泛推行,但在诸多领域实行实名制前,以“别名”登记信息的用户大有人在。那么,在实名制实施后,如何做好身份信息的衔接、确认工作,成为考验一些单位社会管理水平的一道考题。
有效管理个人身份信息,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出台指导性的办法,更需要实务部门转变工作理念,凸显服务职能,及时、负责地核实身份信息,方便群众,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邓新建 通讯员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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