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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丈夫将婚后买的房产转到“小三”名下 全职太太打官司索回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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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0: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丈夫在外面有了“小三”,还将夫妻共有的房子转让给了“小三”,鄞州全职太太王女士因此和丈夫感情破裂。日前,王女士通过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索回了夫妻共同财产,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丈夫送房子给“小三”

  2006年,王女士和丈夫张某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张某工作勤奋,很快当了部门经理。为了更好地照顾家,2008年,王女士辞职做了全职太太。

  2010年,张某为家庭又购置了一处房产。可是从2011年3月起,张某就经常以公司业务忙为借口夜不归宿,后来王女士从朋友处得知,丈夫在外面包养了情人,还将后买的一套房子转到了情人名下。在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王女士下定决心离婚。今年2月3日,她来到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月底,援助律师代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所赠房子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月中旬,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张某认为,这几年妻子王女士都在家照顾小孩,家庭绝大多数财产都是他创造的,不能平分家庭财产。

  援助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张某和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有权平等分割,不能因王女士这几年在家带小孩没有收入而剥夺她对双方共同财产的享有权利。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赠与给“小三”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三”取得房子的行为无效

  援助律师同时也指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张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夫妻共同房产转让至情人名下,而该情人明知张某的赠与行为未得到妻子的认可,故该情人为非善意第三人,转让行为属无效,王女士可依法行使权利要求撤销该房屋的转让,要回该套房屋平分。

  法院最终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相关链接

  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从去年5月成立至今,共接待妇女来访法律咨询283人次,来电咨询561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8件,挽回经济损失约85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摘自:东南商报 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章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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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0: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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