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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大学生强奸未遂获刑 不服判决辩称受女方“挑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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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0: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席卡恩,去年因性侵案被捕,后检方又以女方撒谎为由,将其释放。而北京某大学的学生小强就没有这个幸运了——他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而围绕这起强奸案,在法学界内部也引起争议,比如如何理解女方事先的“挑逗”行为,这种“挑逗”能否成为男方的免罪金牌?比如证人有撒谎行为时,其证言还能否被采用?

  终审判决  男方不服

  被捕前,小强系北京某大学的新生,他的辩护律师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胜华。易律师告诉记者,一审法院判处小强有罪后,小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但小强仍不服判,家人还在继续申诉。他们坚持的理由是,小强受到了女方的挑逗,因此不能算强奸。

  但根据检方指控,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小强在其家中,试图强行和小冰发生性关系,因遭到小冰的反抗而未遂。小强在警方的供述中,承认他把小冰推倒在床上,并压在小冰身上,还用手摁住小冰的胳膊,后来小冰反抗激烈,他就放开了小冰。

  而在小冰的描述中,小强的行为更为粗暴:小强把她拖进家,摁在地板上施暴,还打了她。她拼命反抗,并寻找机会逃了出来。

  据易律师介绍,一审宣判前,小强曾被取保候审。法官曾告诉他,只要小强认罪,就能因态度好而获刑减轻,也就是说能判缓刑。但是,小强坚决不认罪,结果最终法院判处实刑,并在宣判后当庭将小强收押。

  明知不认罪就要判实刑,小强为何坚持不认罪?易律师说,就是因为有证据表明,小冰是主动上门,并事先对小强有挑逗行为。

  聊天记录  一百多页

  小强和小冰在同一所大学就读,两人经常在QQ上聊天,用A4纸打印出的聊天记录就有100多页。

  根据聊天记录,小冰称呼小强为“哥哥”,并说:“你是不是喜欢我啊?你就继续喜欢我吧。”小冰发给小强一些大胸照片,说她要丰胸,问小强是不是喜欢胸大的女人。在案发之前,小冰称宿舍的同学都回家了,自己一人不想在宿舍住,在确定小强的妈妈不在家后,小冰要在周末去小强家住。小冰还说不想睡小强的床,要求另备个房间,但是她要穿小强的睡衣。

  此外,小冰还在聊天中说:“哥哥你可不许欺负人家哦。”小强说不会。小冰还说:“想到周末要去哥哥家去住,好兴奋好激动哦。”

  周末上午9点多,小冰给小强发来一条短信,说“哥,我出门咯,哈哈,晚上见”。然后,在小强的家中,发生了被小冰称为强奸一事。

  在小冰报警后,小强被抓。在得知电脑内容已被格式化找不到后,小强曾作了有罪供述。小强的父母为救儿子,支付给小冰10万元赔偿金。小强取保候审后,找专业人员恢复了其电脑中被格式化了的内容,找到了QQ聊天记录。小强的父母看过聊天记录后,坚持认为儿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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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10: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挑逗能否成免责理由

  在易律师看来,女方事先的言行给了男方错误的信息,使男方误以为女方愿意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势必要试探性的主动进攻,如果女方反抗,男方还强行发生性关系,那么男方无疑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男方在遭遇反抗时就停止强制行为,那么因女方挑逗在先,男方的试探就不构成强奸罪。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也认为,如果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女方在事先的言行给了男方错误的认识,那么,在未实际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不宜对男方以强奸罪施以过重的惩罚。

  不过,从法律实践来看,女方的挑逗并不能成为男方的免罪牌,如果男方违背女方意愿用强,就会被判犯强奸罪。比如说,昌平区检察院近日对一名涉嫌犯强奸罪的男子予以批准逮捕。该男子把KTV的陪酒女带回家里,强行发生性关系。而该男子也口口声声说,女方愿意和他发生关系。但是,KTV陪酒女的身份,并不能成为男方认为对方愿意发生关系的合理理由。

  易胜华律师介绍说,在小强一案中,法院是把进门前后的行为分隔开,不管进门前双方有什么言行,进门后小强试图强行发生性关系,法院就认为他构成了强奸罪。但易律师认为,如果不考虑前因,对男方就太不公平了。

  “约会强奸”也是强奸

  不过,在“未成年人保护与刑诉法修改”研讨会上,“小强强奸案”成为探讨的案例。有律师认为,即使小冰事先有挑逗和刺激行为,也不代表小冰同意和小强发生性关系。换句话说,女方一分钟前说愿意,但一分钟后说不愿意了,男方也不能用强。所以,小强对小冰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还有学者提出:“即使某个女人穿着衣服躺在某个男人的身边,也不代表这个女人想和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

  小强犯罪一案,类似于法律界所说的“约会强奸”。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表示,对于约会强奸来说,关键分歧在于对同一行为,男女之间会作出不同的解释。男方会以“她是自愿的”为己开脱,而这完全有可能是男方的理解错误。与典型强奸不同的是,约会强奸案中,女方的反抗行为,往往会被男方误认为是女方的故作矜持或者半推半就,在主观上男方并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但是,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由权,根据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男方只要事先有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且在实际中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就构成强奸罪。

  如何看受害人陈述有假

  卡恩性侵案的主审官发现,自称被性侵的女服务员言辞并不可靠,而且多次出现前后矛盾的地方。甚至就在性侵犯事件发生前后几个小时之内,她对于自己所作所为的陈述也前后不一。女方的撒谎行为使卡恩咸鱼翻身,成功脱罪。

  而在小强一案中,小冰的陈述也有虚假之处。据易胜华律师介绍,小冰一开始说是小强邀请她吃晚饭,她才去了小强家。但是,在律师当庭提交QQ聊天记录,证明是小冰主动要求去小强家过夜。针对聊天记录,小冰对法官说,是宿舍的同学冒充她和小强聊天,聊天内容和她无关。

  为此,律师前去调查,小冰的舍友们作证说,她们从未用小冰的QQ和小强聊过天。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认可了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易胜华律师认为,在对言词证据依赖性较强的案件中,如果有说谎行为,该份证据的可信度应当存疑。也许有人认为,当事人可能基于种种原因,在一些非关键事实上做了不实陈述,不会影响到对关键事实的认定。但是,在非关键事实上她都说谎了,又怎么能证明她在关键事实上没说谎呢?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认为,受害人的陈述肯定会隐藏一些对己不利的情节,受害人陈述属言辞证据,而QQ聊天记录属于书证,书证的效力大于言辞证据。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介绍说,在电视上大家经常会看到国外的证人作证前要先宣誓,其实在国内,证人也会在作证前被告知“做虚假陈述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国内对说谎行为还没有做到“零容忍”。但不管怎样,这起“非典型”强奸案,对今天许多人的言行,都会带来一些启示。(注: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记者 杨昌平)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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