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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慈溪法院判决 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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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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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8: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去年春节过后,家住慈溪的钱某开车时与毕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钱某与毕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为维修车辆和出险后的车辆施救,钱某共支付了1万多元。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他和毕某都有保险,这笔损失可全部获得保险赔偿,但问题是,从外地来慈溪谋生的毕某既无保险也无钱。而钱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付的规定,只愿意为这起事故支付一半的赔偿款。  

  为此,钱某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先行全额支付自己保险赔偿金一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在车损险中载明“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付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保险公司的一贯做法。具体内容为: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全责,保险公司全赔;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按50%赔付;驾驶员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不赔。

  本案中的原告钱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因此只愿意赔偿50%的损失。但慈溪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投保车损险旨在填补受损人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前提是有实际损失产生,而不是有责任承担。因此,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次,无责免赔条款实际上是将保险风险转嫁给了被保险人,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不符合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立法原则,也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被保险人投保的合同目的。再次,“全责全赔,无责不赔”实际上会鼓励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或为获得全额赔偿制造全责事故,这与社会正面的价值导向相违背。

  (来源:宁波日报 胡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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