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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首例“闯黄灯”案背后的法律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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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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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08: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寂寥的田埂 于 2012-3-26 08:26 编辑




       近段时间来,发生在我省海盐的,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的汽车“闯黄灯”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有学者在分析起因时称,该案背后凸显了立法、执法和守法等诸多方面的尴尬。本期《看法》就请嘉宾来谈谈这个话题。

  话题一 法律条款的理解需要推理吗?

  【主持人】 交通法规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么,没过停车线的车辆能否继续通行?有学者认为,只要条文完备就不会有今天的“黄灯案”。对此,各位嘉宾怎么看?

  魏建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这里就出现了法律上的尴尬。按照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么没有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能否继续通行?但这个争议核心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从文义解释上看,“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规定的反面应当是,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因为如果两种情况下都可以通行,那么这条规定就毫无意义了。从目的解释上看,设置黄灯,目的是使得红绿灯交替之际,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有时间继续通过路口,如果黄灯亮起后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还可以继续通行,那么就有违设置黄灯的初衷了。

  因此,按照学理上的解释,“闯黄灯”确实属于“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当然,对于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最终还要看二审法院如何解释。但如果立法时能够更加明确和细化,那么这样的尴尬也就没有了。

  郑联明 道交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对没过停车线的车辆能否继续通行,道交法实施条例未做规定。有学者认为,由于没有规定,故可以适用推理进而得出没有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继续通行,但我不这么认为。

  首先,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既然道交法实施条例对没有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对“闯黄灯”的处罚就缺失了基础。虽然机动车驾驶人“闯黄灯”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说具有一定的不安全因素,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该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之前,不能因为“闯黄灯”的行为具有不安全因素,就可以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其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本案中涉及的道交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本案对“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可以进行处罚发生争议,对该争议的行为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的话,则应由国务院作出解释。

  话题二 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需要统一吗?

  【主持人】 只要有驾车经历的人都知道,现行的红绿灯有的换灯是跳数字的,有的是闪烁的,这使司机不好把握。特别在城市交通日趋复杂的今天,司机在过路口的瞬间既要观察路况又要看灯,难免出错。因此有人认为,红绿灯工作模式要统一。嘉宾对此怎么看?

  郑联明 在理清了对“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关于道路交通信号指示是否需要统一的问题,我认为不需要进行统一规定。因为,现在交通的压力主要来自于城市,在城市道路上为了能够保障道路通畅,交警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的现状在交通信号灯旁设置倒计时进行提醒,以便让司机在车辆进入路口时可以判断出是保持继续通行还是提前减速。

  如果交通信号灯指示需要进行统一的话,则势必需要对全国所有的交通信号灯都进行统一,这会造成人力、物力的负担。如果对全国的交通信号灯都进行统一设置,或者说在交通信号灯旁设置倒计时进行提醒,那就没有必要设置黄灯信号灯了。所以对交通信号指示是否需要统一还是要结合中国的国情来考虑,而不能拍拍脑袋就决定。

  魏建良 现行的红绿灯有的换灯是跳数字的,有的是闪烁的,这确实是一个比较乱的现象。在我看来,跳数字和黄灯其实都是考虑到运动物体的惯性而进行警示,它们的作用和目的是一样的。

  不过我认为,由于跳数字的缓冲时间更长,使司机更容易预期判断,同时考虑到规则的一致性,因此建议统一使用跳数字的指示灯模式。

  话题三“闯黄灯”是否与选择性执法有关?

  【主持人】 俗话说,“红灯停,绿灯行”,就是没有说到黄灯。实践中,大部分人对黄灯都是不重视的。这也是“闯黄灯”案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原因。有学者认为,首例“闯黄灯”案的发生,选择性执法是另一个主要因素。嘉宾对此怎么看?

  魏建良 我同意以上这种说法。一直以来,在我的记忆里,交警通常对“闯黄灯”是不处罚的,于是,在绝大多数驾驶员的概念里,“可以闯黄灯”就成为交通规则中的一条习惯法。因此,有一天交警突然对这一行为进行处罚时,当事人肯定会觉得不可理解:为什么这么多人闯黄灯不处罚,单就处罚我一个人?他会觉得不公平,因此才会起诉。

  郑联明 有学者认为,首例“闯黄灯”案的发生,选择性执法是另一个主要因素,但我不这样认为。“闯黄灯”案的发生,关键还是立法对“闯黄灯”行为是否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规定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对“闯黄灯”行为是否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也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我刚才讲了,机动车驾驶人“闯黄灯”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安全因素,但是对这种不安全因素,交警部门又不能做出有力的禁止,所以在“闯黄灯”行为成为司机习惯性做法时,交警部门出于交通安全的考虑才不得不对“闯黄灯”行为做出处罚。要解决黄灯亮起时司机能不能继续通行,实际上没有那么多纠结。从安全角度而言,司机在看到黄灯亮起时就应该自觉降低车速,因为在黄灯亮起时司机继续通行要比降速停车的危险性大,如果每个司机在黄灯亮起时都能减速停车,那么在车辆进入路口时发生事故的概率会大大降低。

  实际上,黄灯考验的是每一个司机的驾驶素质,当然这个问题在法律、法规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需要靠道德来约束,归根结底还是人的素质问题。

  新闻背景

  全国首例“闯黄灯”案

  嘉兴海盐县的舒江荣因开车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这一案件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事件大致经过如下:

  2011年7月,舒江荣驾车在海盐县勤俭路上,经过秦山路路口时闯了黄灯。几天后,他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罚款150元。舒江荣不服,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也并没有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他向海盐公安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日前,海盐法院一审判决舒江荣败诉。舒江荣提出上诉,该案二审结果还未公布。

  “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交通规则中的“金科玉律”反倒凸显了黄灯的尴尬:黄灯亮了,是停还是行呢?“闯黄灯”诉讼案,将多层面的尴尬暴露无遗。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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