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066|回复: 0

机动车莫名自燃可要求厂商承担产品责任

[复制链接]

291

主题

909

帖子

6043

积分

Lv.13 六品通判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积分
6043
在线时间
153 小时
发表于 2012-4-1 09: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12年03月31日07:51   中国质量报   综合报道

[导读]车辆自燃,消费者可要求生产商承担产品责任,但生产商也具有免责事项举证的权利。

事由 去年3月9日,广西车主王先生对某知名汽车投诉。投诉说,他的车在2010年8月3日突然发生莫名起火,大火将引擎盖内所有部件全部烧毁,车辆基本报废。事后厂家百般推托。


据了解,像王先生这种情况还发生在很多同品牌车主身上。去年9月21日,山东程先生投诉,他在去年5月11日购买了2010款1.4G SMT新车一辆,到5月29日,仅行驶100多公里的新车自燃。据有关部门统计,到去年11月为止,该品牌汽车在全国发生的自燃案例已超过10起。而该品牌始终未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


【点评】上述案件中的车辆自燃,不排除车辆自身原因。消费者可要求生产商承担产品责任,但生产商具有免责事项举证的权利,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因此,消费者可以以产品责任为由起诉车辆的生产商。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8 11:35 , Processed in 0.079827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