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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新宝马被追尾已赔贬值4万索赔不成 车辆贬值损失未实际发生难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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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3: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中旬,慈溪的张小姐购买了一辆宝马7251ML轿车,不料,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与陈某驾驶的一辆货车发生了追尾事故。经交警部门勘验后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小姐的车子被送至4S店修理,共花费了65000多元,该笔修车费已由陈某支付。经价格认证中心对张小姐的车辆进行评估,考虑到张小姐的车辆购买不足一个月,经修理对车辆使用的牢固程度有一定影响,认定车辆贬值损失40000元。

  由于张小姐与陈先生就车辆贬值损失事宜未协商成功,因此张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40000元,及评估费500元。

  案件审理中,张小姐代理人认为,车辆虽已修复,但其再次交易的价格和使用性能均会受到影响,评估机构已认定其贬值损失为40000元;且目前我国有不少判例是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陈先生的代理人则认为,陈先生已经支付了车辆修理费,而且车子是在4S店修理的,不存在使用受影响,张小姐请求的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最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而给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转让价格的损失。因此,所谓的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如果车辆并非待售或运输途中的新车,转让价格的损失就不会产生,而间接损失未实际发生,物权人就不享有请求权。

  本案中,张小姐虽在庭审中陈述她有转让车辆的意图,但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车辆转让协议,或与他人就包括车辆交易价格在内的车辆转让事宜进行协商的材料。因此。张小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的证据不足,难获法院支持。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黄金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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