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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县法院首次发出禁止令 禁止被告人在一年内从事音像制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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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9: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日前,县法院判决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和以往不同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法院判决书中附加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汪某在一年内从事音像制品的销售工作。

       2010年3月,47岁的汪某与妻子张某从浙江义乌、路桥市场商贩处购买了千余张盗版光碟,来到宁海贩卖。

       2011年3月,民警在跃龙街道某旅社附近当场抓获正在销售盗版光碟的张某,并查获其他代售光碟千余张,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光碟均系非法音像制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汪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故判决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在一年内从事音像制品的销售工作。

       据了解,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一项内容: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即禁止令。承办法官表示,“为了帮助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法院用禁止令的方式可以防止其再次犯罪。”

       来源:今日宁海 记者叶子通讯员 金萍 赵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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