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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中手机短信可否当证据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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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12: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已发给对方当事人并保存的手机短信及内容可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如何提供?

  回答:

  一、具体解析:

  短信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已发给对方当事人并保存的手机短信及内容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

  二、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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