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研讨会再次将人们的目光吸引到这一罪名上。
近年频发性侵幼女事件,民间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声高涨。
嫖宿幼女罪出现于1997年的刑法,立法原意为“严惩嫖宿幼女”。虽然嫖幼罪起刑点较高,但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远低于强奸罪的死刑。现实中,嫖宿幼女者也被认为惩罚过轻。习水嫖幼案中,7名被告,刑期从七年到十四年不等。由此,民间多认为该罪成为钱权的“保护伞”。
嫖宿幼女罪被质疑的另一点是其对幼女的“污名化”,幼女本是受害者,在一些案件中却被冠以“卖淫者”污名,身体受伤害外,精神再受伤。
目前,法工委已立项,将调研“嫖宿幼女罪”的争议问题。
6月25日,林青(化名)从辽宁赶到北京,参加一场主题为“嫖宿幼女罪”是废是留的研讨会。
她被邀请,是因为去年9月,她刚满13周岁的女儿江晓丹(化名)被“嫖宿”,犯罪嫌疑人曾被当地检察机关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林青对定性不满,认为女儿不是卖淫女,而是被强奸。
近几年,民间对嫖宿幼女罪的广泛反对,引发了此罪名的存废之争,人们担心这一罪名“成为有钱有势人的保护伞”,因为获此罪不仅可以逃过一死,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
但对该罪名追根溯源后发现,嫖宿幼女罪的单独设立,当初立法本意还是为更好地保护幼女。
嫖幼与强奸:孰轻孰重
嫖幼起刑点高,强奸罪最高法定刑高,哪个处罚更重?检察院、律师观点不一
江晓丹并非唯一被“嫖宿”的女孩,和她一起涉案的,还有7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两名幼女不满14周岁的,最小的12岁。
这8名少女被人骗走半个月,期间,被强迫“卖淫”。公安机关抓获疑犯,检察院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
女孩家长质疑这一定性,他们认为,“嫖宿”会让人认为孩子们是“卖淫女”。
江晓丹回学校后,有人给她起了侮辱性绰号。不久,江晓丹辍学,变得自闭,曾尝试自杀。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律师吕孝权受委托为林青等提供法律援助。他向检察机关建议,案件不应定为“嫖宿幼女罪”,应定为“强奸罪”。
当地检察机关表示,该案目前被发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虽然罪名没最终确定,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当时公诉罪名定为‘嫖宿幼女’没什么问题。”
检察机关解释称,疑犯的行为涉嫌触犯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两个罪名,应该选择重罪入罪,考虑到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为五年,高于强奸罪的三年,所以选择嫖宿幼女罪追究其刑责。
吕孝权不同意这一观点。他认为强奸罪更重。
他解释说,嫖宿幼女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15年;而强奸可以判死刑。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其中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多人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如果按“强奸罪”定罪,疑犯可能会受到比15年有期徒刑更重的刑罚。
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程晓璐也认为,嫖宿幼女罪的保护力度很有限。刑法强调对奸淫幼女行为从重处罚。但“嫖宿幼女罪”在最高刑档的设置上远轻于奸淫幼女,这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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