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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江西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二审落槌 微博上道歉不足以消除影响法院判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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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2: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新闻追踪:   

       法制网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元春华 谢志国
   
       今天下午,备受网民关注的江西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本报今年3月21日八版头条、5月17日八版跟踪报道此案)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上诉方吴清(化名,原审原告)要求被上诉人杨雯雯(化名,原审被告)在吴清供职单位《新法制报》上发布道歉声明的要求获法院支持。
    
       案由:微博论战演变为网络暴力对簿公堂诉求一元赔偿

   
       2011年12月6日,吴清和朋友前往即将竣工的抚州名人雕塑园参观游玩。当晚,有感而发的吴清以“吴越芳舟”的网名在新浪微博上贴出了一段文字:“抚州名人园,建造得像故宫,对面的市政府乍一看像天安门。园里不仅有名人还有樟树、银杏等名树林。还有石林,抚州真有钱!”为使表述的内容更为形象,吴清还配了一组图片作为佐证。
   
       就在吴清发出微博后,不少网友纷纷跟帖,从不同的角度发表自己的看法,其中以“透明杨小喵”的言论最为偏激。“吴越芳舟”当即进行了回击。接下来的几天,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在微博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其间都不乏粗口。
   
      12月12日,“透明杨小喵”在微博上公开了“吴越芳舟”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手机号码,并将对“吴越芳舟”的恶意评论链接到吴清的同学、同事的微博以及《新法制报》官方微博上。事后,吴清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与自己在网上论战的“透明杨小喵”系抚州名人园管理部门职工杨雯雯。
   
       12月27日,吴清将杨雯雯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在侵权范围内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单位官网发布道歉声明。此外,吴清还提出了索要“1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一审:构成网络侵权但驳回1元精神赔偿请求

   
       今年2月9日,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成为争论的焦点。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因原告吴清没有提交其是网友“吴越芳舟”的证据,故吴清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此外,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微博上与其有言语冲突的网友“透明杨小喵”就是答辩人(即杨雯雯),所以答辩人的被告主体资格也不适格,“毕竟没有相关有资质的部门对微博信息予以认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越芳舟”正是原告吴清在新浪微博上申请注册的网名。庭审后,被告杨雯雯自认与“吴越芳舟”在微博上发生“口水战”的“透明杨小喵”是其在新浪微博上申请注册的网名。
   
       3月16日,临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雯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停止对原告吴清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新浪微博“透明杨小喵”上对原告的评论内容及原告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同时,被告杨雯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新浪微博“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刊登向原告吴清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原告单位《新法制报》官方微博上,刊登天数不得少于七天,道歉函的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杨雯雯承担。
   
       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吴清索要“1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二审:微博上道歉不足以消除影响法院判登报道歉
   
       今年5月16日,此案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均予以了认定。庭审中,双方围绕“名誉侵权及消除影响范围”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辩。
   
       上诉方认为,微博并不是一种媒体,它属于个人的虚拟空间。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函,效果等于写了一篇透明的个人日记,不能要求受众去微博查询该道歉声明。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声明仅是一种道歉,不足以消除被上诉人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被上诉人侵权时链接了受害人吴清的同学、同事的微博上及其单位的官方微博,已经在不特定对象和范围扩大了影响,所以要求对方在上诉人供职的单位《新法制报》上发表道歉函。
   
       被上诉方认为,其当事人没有在上诉人单位《新法制报》上披露吴清隐私或对其进行侮辱谩骂等名誉或人身攻击,没有在该报纸上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无需在该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本案中,侵权范围仅限于网络,微博也是一个载体,所以,道歉范围也应仅限于网络。该方同时提出,目前,无证据证明有多少网民看到对被上诉人的评论,即无法确定侵权范围大小,上诉方始终没有提供其受到侵权伤害的程度和名誉影响的范围。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杨雯雯在网上披露上诉人吴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并将部分贬损吴清的言语通过微博链接到吴清的同学、同事微博及其工作单位新法制报官方微博上,破坏了吴清在公众中的形象,造成人们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给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杨雯雯的侵权行为给吴清造成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因此,原判决判令杨雯雯在新浪微博“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刊登向吴清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吴清单位新法制报官方微博上,不足以对吴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吴清上诉要求杨雯雯除了在微博上道歉外还要在《新法制报》上登报道歉,依法有据,应当支持。
   
       7月24日下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杨雯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新法制报》上刊登向吴清的道歉函,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法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该报纸上,费用由杨雯雯承担。其余判决内容维持一审原判。
   
       法制网南昌7月24日电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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