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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短期3次人流后不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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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10: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新闻看点:几年前她与张先生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同居,致使她在短期内做了3次人流,“对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徐小姐说,在她做完人工流产后,张却拒绝和她见面,也拒不履行照顾义务,经医生诊断可能造成不孕不育。她希望法院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张先生支付她因做人流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费用。

  法院:男方不存在过错,但因女方身体受到损害,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专家:女方应为非婚先孕行为后果担责,同时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保护

  记者昨日获悉,锦江区法院日前对成都首例因恋爱中做人流手术引发的健康权案宣判,判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抚慰金2000元。法院认为,女方应当预见人流的后果,男方不存在过错,但人流对女方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其索赔是合理的。

  法学专家指出,此案给社会两点启示:法院之所以只判赔2000元而不是更多,一是说明女方将为自己的非婚先孕行为后果担责,同时说明身体健康权依法受保护,受到损害可获得赔偿。

  身体健康受损 女子上庭索赔

  徐小姐向锦江区法院起诉称,几年前她与张先生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同居,致使她在短期内做了3次人流,“对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徐小姐说,在她做完人工流产后,张却拒绝和她见面,也拒不履行照顾义务,经医生诊断可能造成不孕不育。她希望法院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张先生支付她因做人流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费用。

  审理中,张先生称,徐小姐说他拒绝见面、拒绝履行照顾义务都不是事实,他给过徐小姐4000元费用,已尽到义务。张认为,徐小姐说自己可能造成不孕不育的说法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徐的诉讼请求。

  男方无过错 但应支付精神抚慰金

  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伤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和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是以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为前提的。

  本案中,徐小姐与张先生在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流产都是在自愿状态下进行的,徐小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可能会导致怀孕及人工流产的结果的发生,这一结果并不是由于张的非法侵害造成的,张对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但法院同时认为,依常识,人流给当事者,特别是直接给女方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是毋庸置疑的,主要表现在女方不能正常地恢复身体的健康状况,容易出现意外事故,引起许多并发症,还容易造成心理上的创伤。在二人的两性关系发展中,徐小姐未婚先孕而被迫人工流产,确已对她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现在,徐小姐依附于健康权的损害而提出赔偿是合理的。为此,法院酌情认定张向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专家说法

  酌情判赔2000元暗含两层意思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专家王建平分析此案认为,本案中,法院判赔的2000元对女方来说应该是微不足道,但之所以只判2000元而不是万元或者更多,暗含两层意思:一是女方将为自己的非婚先孕的行为承担后果,“非婚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女方要这么做,就应承担相应后果;但法院毕竟还是判赔了2000元,这2000元是基于女方身体健康权受到损害而酌情赔偿的,“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保护。”

  社会上非婚先孕并做人流的情况并不少,但真正上法庭索赔的却极为罕见,王建平教授分析此类案件认为,法院酌情判赔的依据将考虑人流的次数、女方身体受到的损害程度等,如果只是一次人流,身体并无影响,王建平认为属于“后果轻微”,其索赔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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