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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深] 刑附民案件执行机制亟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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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09: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去年底开始,《法周刊》推出了“聚焦司法难点”专栏。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普遍存在执行难问题。由于“刑民合一”,该类案件的执行往往比一般普通民事案件更加复杂。
  
       产生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
  
       被执行人存在抵触情绪。被执行人与被告人往往是同一人,其一旦被定罪量刑,会认为自己既然已被判处了刑罚,便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不理不问,其家属往往也怀着同样的心理。
  
      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比较困难,而一些被执行人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也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少数法院执行干警思想认识不到位,遇到困难后,在没有穷尽各种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就裁定中止执行。
  
       刑附民原告人在起诉时大多只起诉被告人,而未起诉其他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人,在被告人不能赔偿时,导致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执行的强制措施威力不明显。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对刑附民案件的被执行人威慑力不大,达不到预期效果。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
  
       司法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刑附民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要及时向侦查、公诉、审判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案情依职权主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强制措施,防止被告人转移隐藏财产,这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刑附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刑附民原告人在起诉时,不能局限于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应根据案情追加有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这有利于刑附民判决的执行。司法人员也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刑附民原告人如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前尽量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促使被告人及其家属及时兑现赔偿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基于其认罪态度、悔过表现等,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理。对出狱后尚未赔偿的被执行人要跟踪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建立刑事附带民事救济基金制度。被告人确实无财产赔偿的案件,国家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可以先行救济,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和帮助。
  
       加大对拒执罪的惩处力度。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宜宽不宜严,只要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就应当予以立案查处,严肃处理,以确保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与刑附民执行衔接机制。对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告人,可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强制劳动役制度。对于判处缓刑、管制或被假释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在服刑结束之后,强制其在固定时间、固定场所开展劳动,除了发放基本生活费以外,其余劳动所得用于折抵执行标的款,用于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转自:人民法院报 周涛裕 彭文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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