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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16岁少年与13岁女友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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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10: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16岁男子在未强迫13岁女友的前提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女友父母对此表示不追究,但男子仍被公诉并判刑。

  ■案件聚焦

  ●为何女方未被胁迫,男方仍被判?

  对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即使幼女本人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本身也可能触刑。这是因为幼女对其同意的内容缺乏生理上和社会阅历上的认知,对同意之后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准确把握。

  ●被告人未满18岁,被判2年是否过重?

  强奸罪的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考虑到控辩双方建议的从轻情节,法庭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加上之前因犯抢劫罪而被判处的10个月刑期,总和刑期为2年零1个月。

  ■案件回顾

  今年3月30日,深圳市罗湖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化名)在明知被害人张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和其发生性关系,依法犯有强奸罪,加之其犯罪行为发生在缓刑期间,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达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不过,与大众对强奸罪的传统认知不同,该案中李某不但没有强迫张某之嫌,而且双方还是男女朋友关系,甚至作为监护人的双方父母也表示对此不做追究。然而,深圳市两级法院对此案做出的判决却表明,14岁,这一法律出于保护幼女目的而设置的红线不容触碰。

  在如今这个年代,未成年人恋爱,甚至发生性关系,已经不像我们遥远的父辈时代那样被视之为洪水猛兽,青少年多半习以为常,不少家长也不置可否。然而,近日一名刚满16周岁的男子李某被判强奸张某的案例,却足以让社会重新思考这个话题。

  未意识到被害的“被害人”

  也许,不满14周岁的张某从来没有想到,心甘情愿尝试禁果的自己居然会成为一名被害人,而李某也可能没有想过,你情我愿的性关系竟会让自己身陷囹圄。

  在被告人李某的一审辩护律师李旭东的眼里,虽然已经满了16周岁,但李某看起来仍然像个稚嫩的孩子。“他的稚嫩不仅仅表现在脸庞上,也表现在对法律的无知上。”

  李某出生于1995年8月,广东汕头人,因为有家人在深圳打工,初中毕业后便来到深圳,然而刚入社会不久,李某便犯下了抢劫罪。2011年2月25日,罗湖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然而仅仅时过几月,李某便又一次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2011年8月初,李某结识了张某,并迅速发展为男女朋友。几天后的8月5日,李某便在自己在罗湖区黄贝岭上村某住处和张某发生了性关系。至2011年11月23日,李某又和张某先后在其住处和金城大厦某房多次发生性关系。

  对于这段升温过快的感情,张某和李某都觉得没什么不妥,以至于李某在一次配合警方的调查中无意间点到了此事,张某对此也大方承认。然而,随后事态的演变却足以让两人铭记终生。2011年11月23日,李某被警方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检方对其批准逮捕,而这段感情也随之变味,女方成了被害人,而男方则变成了涉嫌犯有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这两个突如其来的法律术语,张某和李某一时都无法接受,而双方家长也向相关方面表示同意对李某的行为不做追究。不过,公诉程序并没有因为双方家长的谅解而中止,对此,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彬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重婚、遗弃、虐待家庭成员、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等家庭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才属于自诉案件,此外都属于公诉案件。换句话说,强奸罪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公诉的案件。从这点而言,当公安机关确证已满16周岁的李某明知张某不满14周岁却仍和其发生性关系这一线索时,公诉程序就已经注定无法避免。

  减轻处罚的被告人

  对于检方关于其犯有强奸罪的指控,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不过李某认为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2年刑期量刑过重,随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今年年初,罗湖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涉嫌强奸一案。据李某辩护律师李旭东称,李某当庭承认自己在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知道张某未满14周岁。据了解,张某生于1998年6月,案发时才13周岁。

  李旭东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李旭东告诉记者,对于与不满14周岁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我国《刑法》中其实有两个罪名,一个是强奸罪,另外一个便是饱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但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双方存在性交易,而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之间明显不存在性交易,所以检方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强奸罪,在多数人的思维模式中,“强”字,即强迫、胁迫,是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实际上,当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便出现了例外。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对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即使幼女本人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本身也可能触刑。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解释称,这是因为幼女对其同意的内容缺乏生理上和社会阅历上的认知,对同意之后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准确把握。

  不过,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是留了一个小口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告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如交友早恋),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解释无疑是对当下恋爱低龄化的现实照顾,不过被告人李某与张某的恋爱过程虽然也算得上情节轻微,但由于李某“尴尬”地已满16周岁,所以这条司法解释对李某并不适用。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李某应以强奸罪追究刑责,且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不过,由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1年11个月至2年11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检察机关相近,不过建议刑期为一年以内。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强奸罪的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考虑到控辩双方建议的从轻情节,法庭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加上之前因犯抢劫罪而被判处的10个月刑期,总和刑期为2年零1个月,最终裁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李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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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6 10: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应当引以为戒的“李某”们

  一宗未成年人被判强奸的案例能引起如此广泛的热议,恐怕不仅仅是因为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是纯系自愿那么简单。不夸张地说,在性观念日益开放的今天,不少未成年人都可以从李某身上看到自己的影子。

  被告人李某最终因数罪并罚被判服刑两年,对此,本报深圳观察官方微博曾发起一次主题调查,有超过50%的网友认为未成年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可以接受,而认为对李某追究刑责不合理的网友则超过60%。

  这两个均过半数的投票足以说明当今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态度,而在这种宽松的性态度之下,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恐怕也就远远不止李某一个人了。这些广义上的“李某”们与自己的女友享受着早恋的甜蜜,并反射性地抗拒着来自成人世界的干预,包括法律的束缚,尽管这些立法全都出自保护他们的本意。

  对于这些深陷爱情的“李某”们,司法机关也考虑到了人数庞大的现实,出台了前文提到的《司法解释》,对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的男性未成年人网开一面,不过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不在此列。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告诉记者,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主观认知能力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有区别的,所以法律才会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爆炸等8类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的则无追究刑责一说。该法官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十四、十六、十八这些年龄阶段的划分和规定是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认知状况和控制能力等因素的。

  所以,可能本案的判决对那些狭义上的“李某”们更具警示意义——已满16周岁,并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和其发生性关系。不过需要补充的是,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才能被提起公诉。

  专家点评

  如无前案缓刑,可考虑民事手段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

  徐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刑事案件一般要构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而此案出于双方自愿,家长也不予追究,社会危害较小,可以考虑将其由刑事案件下放到民事案件来处理,这样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徐建认为,虽然被告人李某已满16周岁,但其本人对世界仍然没有清晰的认识,也没有完整的概念,法律知识也不健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由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时正处于抢劫罪缓刑期间,所以法院对其犯强奸罪判处1年3个月的刑期已属减轻处罚。”徐建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重犯新罪的累犯行为应当从重处罚,这样才有利于从其内心深处打消犯罪意图,维护社会稳定。

  “前罪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可见被告人李某法制观念之淡薄。”徐建称,现在我国未成年人性知识、法律知识的增长和性好奇的增加严重不同步,因此家长貌似民主的宽待作风其实并不可取。徐建认为,因为营养和网络的关系,未成年人早熟的身体极易受到性的引诱,而且这些引诱仍在以日益丰富的渠道到达孩子的神经,而同时我国家庭在孩子的性教育方面却非常滞后,尤其是未成年幼女,她们对于发生性关系可能造成的身心影响普遍缺乏认识。

  而相比性知识,中国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就少得更为可怜,比如国家法律为保护未成年幼女而设置的14岁这条红线,不仅孩子们不知道,不少家长们可能也知之甚少。对此,徐建强调,在法律面前不存在“不知者无罪”这一说,未成年人要及早认清这一红线,而家长们也应尽快抛掉拿无知当犯罪挡箭牌的陈旧观念。

  对于这类案件的审判,徐建认为,由于未成年人的问题牵涉面很广,容易引起争议,建议法院可采用大合议庭形式,7人中有4—6人为以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的公民,在案件审判中,法官只负责量刑,决定权则交给陪审员。“这样做可能会更顺民意民心,减少争议。”

  未成年人性权利的边界

  应当因时因地因人而异

  广东省性学会副会长朱嘉铭:

  从性学的角度出发,朱嘉铭告诉记者,当生理发育成熟时,个人就拥有了性权利,不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性权利边界并不完全重合。朱嘉铭同时认为,未成年人是一个庞杂的群体,在不满18周岁的人群中,可能仅差一岁,其身心智识都会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很难给这个群体划定一个统一的权利界限。

  除了年龄差异,地域差异也是一个很难给未成年人性权利定界的原因。朱嘉铭认为,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方之间的气候、经济、教育水平差异很大,这些都会造成未成年人性成熟、性知识的增长在全国范围内的严重不同步。比如在深圳这样的沿海发达城市,未成年人成熟较早,社会的性教育做得也比较好,这里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边界可以考虑比不发达地区的同龄人们放得宽一些。不过,朱嘉铭也表示,法律设置14岁这样一条红线应该也是通盘考虑全国情况后的决定,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粗暴干涉。

  英美等国的社区圆桌

  会议在国内尚难复制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

  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这自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在观念更为开放的国外,性关系的低龄化也是让立法者们头痛的话题。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告诉记者,国外的立法者们也对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持审慎态度,不过他们有一个非常清晰的概念,即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有着深厚的社会原因,比如成人社会的不良影响,而且未成年人辨识能力不足,所以未成年男性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后,不能由未成年男性来承担全部责任,“这不公平”。

  皮艺军介绍称,澳大利亚、美国、日本、英国等国都有着成熟的社区,未成年人在社区里成长,如果双方发生性关系,这就是整个社区的监管失职,会尽快召开社区圆桌会议,召集涉事双方的家长、同学、邻居还有警察来共同讨论事件的危害,如果双方家长达成谅解,事件就会调解解决,不必进入刑事程序。

  而反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城市化一方面瓦解了八亿农村传统的村社结构,另一方面新移民的涌入也让城市中的个体彼此之间变得日益陌生。换句话说,社区的重建也是转型中国面临的课题之一,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社区圆桌会议这种在国外已经行之有效的模式,皮艺军认为,在中国目前恐怕还没有支撑其顺利复制的土壤。皮艺军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寻求在法律设计上下功夫,比如出台司法解释扩大对未成年人触刑案件使用民事程序的比例。

  法律实为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

  记者手记

  记者注意到,李某一案在进入公众视野后,一直在以“刚满16周岁少年因强奸被判两年”的核心信息进行传播,不得不说,这是一次舆论的误读。如前文所言,李某的两年刑期并不是强奸罪一项罪名所致,而是抢劫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的处理结果。单就强奸罪而言,如果李某没有前科,他很有可能被法庭判决缓刑,甚至免予刑责。

  不过抛开这种无奈的巧合,当我们将话题的边界限制在未成年人在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却仍和其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是否应该追责时,大众对这个话题的看法仍然莫衷一是,一些人认为,性权利天然应当为未成年人所享有,其自愿发生的性关系不应受到法律追责,而现在法律侵犯到了这一权利,为此相关法律应该受到质疑。随着权利观念的深入人心,这一观点在中国有了越来越多的拥趸,尤其是在青少年当中。

  的确,立法的本意是为了规范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权利和行为能力是两个脱节的概念,因为种种原因,他们并不具备支持自身正确行使性权利的行为能力,如果法律肯定未成年人行使这项权利,必然会因行为失范而衍生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比如未成年女性大量怀孕,人流手术激增等。

  为未成年少女设置14岁这条红线,并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男子可能提起公诉,这样的法律设计看似是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一种限制,其实是一种保护。因为这是一项伴随一生的权利,而在未成年这个特殊的年龄段触碰这项权利,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其在未来的人生中正常享受这项权利。

  来源:南方日报记者 郭彪 实习生 陈宇 策划/统筹:吕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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