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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宁海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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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0: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信息索引号:
330226-000061-B02030-20080506-5481
生成日期:
2007-3-5
文件编号:
宁政发[2007]6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科室) :
法制科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及车辆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招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标牌、实物造型、喷漆、车身贴及彩旗、条幅、气球、气拱门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自然人、法人、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县城管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安、环保、财政、气象、物价、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一规划、美化环境、安全牢固、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利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它区域或者载体的;

  (六)其它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第九条  本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县城管局会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由县城管局通过下列方式出让:
   
       (一)利用公共产权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产权人和使用者(以下简称为业主)同意,也可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利用自有产权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资源费按照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取得的平均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阵地使用权的,由县城管局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签订阵地使用协议。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表格,包括单位名称(姓名)、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安装施工资质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位置图、效果图、施工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设置权取得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设置许可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进行建筑施工的,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为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维护、拆除等作业过程中安全监管责任单位,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关资格,作业过程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广告设置人取得设置权且完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发布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自工商部门批准之日起,闲置时间超过15天的,闲置期内,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审核的内容、地点、规格、时限、形式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批准事项的,应向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选用材料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等要求。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现象;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灯显示完整、不残损;遇强风、汛情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临街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半年整修一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及屋顶广告设施应当参投相应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立即清除或拆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置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提前书面通知设置人,设置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期拆除,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但电子显示牌(屏)广告设施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公共产权阵地的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划的,设置人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城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出让,原使用者在履行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非公共产权的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划的,设置人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产权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大型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由县城市管理局统一管理。需延期发布的,向县城管局办理延期手续,并缴纳一定的管理维护费用。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中用于公益宣传所占的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令限期拆除、清除或者整修的户外广告,被处罚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拆除、清除或者整修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强制拆除、清除或者整修,费用由被处罚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及其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由广告设置人及广告制作商共同承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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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20: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谢谢。{: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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