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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男子为施救同伴溺水身亡 法院判令受益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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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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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13: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国法院网讯 (沈林) 两人相约到河中捕鱼,却不慎船翻人落水,一男子为施救同伴溺水身亡。于是,该男子的父母妻儿将被施救者告上法院。8月20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令受益人王某秋赔偿受害人陈某冬的父母、妻子、子女等五原告损失130000元,并承担7313元的案件受理费。

  该院经审理查明,受害人陈某冬与受益人王某秋合伙购买了捕鱼的工具,并常相约到河里捕鱼、分享收益。2011年9月28日,两人相约到位于修水县汽车总站对面的河中捕鱼。王某秋负责撑船,陈某冬负责捕鱼。19时许,二人一路逆流而上行至河中的橡皮坝前,因橡皮坝水流湍急,上下水位差大。王某秋、陈某冬在将船撑至此地过程中,船被急流冲翻,二人同时落入水中。王某秋生还,陈某冬却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时,仅王某秋、陈某冬二人在场。2011年10月12日,经陈某冬的家属多次询问,王某秋亲笔书写了“陈某冬为了救我而死”的字据给受害人陈某冬的父亲。

  该院认为,王某秋与陈某冬合伙投资购买捕鱼工具并相约前往河中打渔,当出现险情时,双方理应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事发时,只有王某秋与陈某冬在场,并无第三人了解事实真相。事发后,王某秋向陈某冬的家属亲笔书写的字据“陈某冬为救我而死”,应视为陈某冬对其施救事实的自认。虽庭审过程中,王某秋予以否认,但无证据加以证明,故该院采信此字条,认定陈某冬在双方出险中对王某秋施救过程中溺水而死。因此,王某秋应对受害人家属五原告进行适当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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