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383|回复: 0

[新法速递] 浙江新规定: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不适用缓刑或免刑

[复制链接]

574

主题

1786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1755
在线时间
38 小时
发表于 2012-10-3 18: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浙江公检法明确界定“地沟油”和“问题胶囊”犯罪

  食药犯罪案件不适用缓刑或免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今天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同时发布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0大典型案例。

  纪要共16条,明确界定了“地沟油”和“问题胶囊”犯罪。“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食用油,掺入合格食用油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利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或者明知系利用工业明胶生产的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而予以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纪要专门规定,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犯罪情节较轻,或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系从犯,依法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在对被告人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处以销售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加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纪要还特别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要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陈东升 见习记者王春)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2-1 09:17 , Processed in 0.076870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