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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女子起诉离婚被法院告知五年前已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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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00: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深圳晚报讯(见习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曾文灿)因无法忍受丈夫打骂,妻子谭某某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却意外得知,该法院5年前就已判决双方离婚,唯一共同财产则判归丈夫所有。

   1995年,谭某某与幸某登记结婚,双方1998年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今年3月,两人发生矛盾后,谭某某离开了家,不再与丈夫一起生活,但双方一直都保持联系。2004年幸某向罗湖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向谭某某邮寄起诉书未成功,判决谭某某与幸某感情破裂,准予离婚,涉案房产产权归幸某所有,幸某一次性支付谭某某人民币7万元。2009年,谭某某因无法忍受幸某打骂起诉离婚,却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告知“被离婚”,谭某某为此向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罗湖区检察院认为,原审采用公告送达传票及法律文书的方式违反法定程序。一方面并没有证据证明谭某某下落不明,另一方面原审判决中也未认定谭某某下落不明。在谭某某缺席的情形下进行法庭判决,导致谭某某无法行使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市中院将该案分割房产部分发回重审。幸某接到法院再审离婚通知后,故意拖延领取应诉材料时间,并将涉案双方共同房产转移。罗湖区人民法院再审时,认为幸某接到法院再审通知,幸某转移房产的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方面应该少分,判决幸某应赔偿房屋损失费的60%给谭某某,按照当时市场价折合人民币39万元,但谭某某也需支付双方因解除婚姻关系造成幸某的租金损失。

   一审判决后,幸某不服上诉。深圳市中院认为,幸某在原审过程中明知谭某某住址线索却不提供,反而向原审法院谎称谭某某已失踪,主观上故意造成谭某某缺席判决,对于谭某某没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自行承担案件被发回重审的不利后果。市中院今年8月驳回幸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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