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188|回复: 0

[现在开庭] 还清旧贷欠新贷 原保证人不担责

[复制链接]

2002

主题

3283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6981
在线时间
134 小时
发表于 2012-11-19 14: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被告张某于2009年9月15日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约定贷款用途是运输,贷款额度3万元,贷款方式自助可循环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还款方式利随本清,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担保人是被告高某。2010年9月18日,张某还清了借款本金3万元和利息2416.05元,当日,原告又往张某的卡上打入3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没有按期还款,原告多次找担保人高某,高某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为索要借款及利息诉至法院。  

       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相关规定,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二、被告高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被告张某于2010年9月17日(借款合同期满日)一次性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416.05元,也是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借款合同的义务。该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2010年9月18日原告又往被告张某卡上打入3万元的借款,是原告与被告张某间双方达成的新的借款合同,对该笔新借款被告高某没有以任何形式表示同意再承担担保责任,视为没有保证,由此不能要求被告高某承担担保义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 姚 佳  冯 静)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8 13:24 , Processed in 0.076511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