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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 商场内滑倒受伤商家是否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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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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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2: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前不久,年过70岁的刘阿姨与家人一起在鄞州某地游玩时,因下雨地滑,不慎在一家购物商场内摔倒。刘阿姨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右桡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随后刘阿姨家人要求商场进行赔偿,理由是事发现场下雨地滑,商场内警示牌放置位置不明显,防滑措施不到位,没有尽到应有的提醒和防护义务;

  而商场则认为其已采取了必要措施,滑倒受伤是由于对方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最多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予以适当补偿,无法接受对方的说法以及提出的赔偿数额。

  双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


  鄞州区司法局: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商场在下雨地滑的情况下,未将警示牌放置在明显位置,且没有采取到位的防滑措施,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刘老太太在商场内滑倒受伤理应得到赔偿。

  与此同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刘老太太家人主张商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康复费,于法有据。

  最后经东吴镇司法所调解,最终商家同意支付给刘老太太64000元。

     (来源:宁波日报 董小芳 王琼硕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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