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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当心逾越法律底线 “网络水军”犯罪已成社会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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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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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3: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网络水军”是指受雇于他人,通过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如今,“网络水军”已渗透到互联网的每一个角落,从论坛、博客到QQ群、邮件组再到微博,无处不在。江西省兴国县法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水军”制造话题、恶意炒作、诋毁竞争对手、敲诈勒索,有些已涉及犯罪。

  讹人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

  2012年3月以来,一家商业集团先后收到5份电子邮件,发信人声称自己为“网络水军”团长,掌握了集团生产食品、饮料的绝密配方,要求集团“资助其9万元”,如果得不到资助,将通过“网络水军”将配方在各大网站论坛公布。集团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警方通过对涉嫌敲诈的电子邮件等线索分析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对其利用网络发送邮件,企图利用“网络水军”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官释法:李某已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指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本案中,李某以已掌握集团绝密配方,如不资助其9万元则以团长身份(“网络水军”男头目称作“团长”,女头目称作“水母”,其余人员称作“水手”),号令“水军”在各大网站论坛公布其配方,企图迫使集团基于担心商业秘密被侵害、被造成严重损失而屈从,应属犯罪数额巨大。

  诋毁商家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柳某是一名店主也是一名“水母”。2012年4月,见朱某生意远远好过自己,柳某遂萌生一个打击竞争对手的邪念:让手下“水手”撰写攻击帖子,诋毁朱某。一夜之间,当地论坛便出现了《三儿童食物中毒入院抢救,被指食物来自xx商店》、《众人齐集xx商店,要求退货退款》等12篇网文。尽管一切均属子虚乌有,尽管朱某曾一再设法澄清,但由于顾客“宁信其有不信其无”,导致朱某生意一落千丈,甚至门可罗雀,最终被迫停业。

  法官释法:柳某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该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6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本案中,柳某为打击竞争对手,通过聘请“网络水军”,让“水手”以发帖形式,凭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直接对朱某及其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恶意贬低、诋毁朱某的商业道德、信誉状况、商品性能、社会评价等,并导致朱某被迫停业,符合该罪犯罪构成。

  炮制“艳照门”涉嫌诽谤罪

  2012年9月2日,一个题为《官员艳照门,副县长豪赌玩女人》的帖子,出现在多家网络社区。帖子指名道姓称:某县委常委、副县长是有名的大赌徒,在6月15日至17日三天内,携带几十万现金赌博,且此人不仅有婚外情,还经常出入声色场所。经查,发帖人为专门帮网友发帖挣钱的“水手”宋某。8月中旬,一个叫“愤怒”的网友联系到他,要他在几个大型网站发帖,把一个领导搞臭。身为教师的宋某明知内容子虚乌有,却为了500元酬金铤而走险。

  法官释法:宋某的行为已涉嫌诽谤罪。该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宋某的行为已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宋某在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捏造了“艳照门”的事实;二是宋某已在多家大型网络社区,通过发帖的方式,就捏造事实在社会上进行公开扩散;三是宋某指名道姓地针对特定的官员,内容涉及携巨资赌博、婚外情、出入声色场所等敏感话题,足以贬损该官员的人格、名誉。客观上,官方已经被迫就此辟谣并作出回应,公安机关被迫组织专门力量跨省市进行侦查,也足以表明宋某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而且作为老师,宋某明知此举会给官员带来严重不利,却为了500元钱的蝇头小利,听信他人“悬赏”,置官员人格、名誉于不顾,并希望达到使官员名声扫地的后果,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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