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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卖车不过户出了车祸还拒不到庭 “前”车主被判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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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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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8: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的一天,陈某从外地驾驶货车到嘉兴送货,不小心撞了骑自行车的贝某。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贝某因事故住院,陈某在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之后就回了老家,从此不愿意再付费用。

  贝某无奈之下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医药费。因陈某所驾驶的货车登记车主是褚某,贝某把褚某也一并列为被告。法院受理后向陈某和褚某送达了起诉状、传票等相关材料,可陈某和褚某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为此,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陈某和褚某经传唤后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两人之间的关系及褚某是否对事故存在过错无法查明,应当共同对贝某承担赔偿责任。

  褚某在接到判决书后才着急了,通过电话向法官反映自己已将这辆货车卖给了陈某,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承办法官告诉他,现在他只能通过上诉解决问题。

  法官说法:

      本案的教训在于,和褚某类似情况的车主收到传票后,应当按时到法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车主如需承担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但是,如果司机是由于执行工作任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由雇佣人或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褚某作为车主必须到庭说明他与司机陈某的身份关系,本案因为褚某不到庭导致无法查明两人的身份关系。为此,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由车主褚某与司机陈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另外,褚某将车辆转让给了陈某,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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