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239|回复: 0

[法官说法] 发包方擅自增加工程量就得为意外埋单

[复制链接]

1444

主题

2108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8344
在线时间
236 小时
发表于 2012-11-28 08: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回放:

  张某没有施工资质,去年1月,他借用慈溪某公司的资质与杭州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钢结构加工安装合同》。甲公司向张某提供了一层建筑平面图及详图。

  后来,张某又与甲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书》、《关于延期完工的协议》。

  施工过程中,甲公司要求在厂房西面增加一个钢结构楼梯,但是没有与张某协商,而是直接要求张某的工人施工。同年7月,工人李某在对厂房西面的钢结构楼梯进行电焊时从脚手架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8月,甲公司与李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向李某家属垫付了丧葬费、抚慰金、赡养费等共计26万余元。

  此后,甲公司以该笔款项应由张某承担为由,将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对此,法院认为,张某并未取得钢结构厂房施工与安装的资质,因此他与甲公司签订的《厂房钢结构加工安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由此,双方因该工程签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合同也应无效。

  但张某没有相应的资质,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李某是在甲公司要求新增加的工程作业中摔下致死的,而且这部分工程并未得到张某的同意,因此,李某的死亡与甲公司要求新增工程是有因果关系的。所以,法院才会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王颖 胡斐斐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8 16:00 , Processed in 0.077227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