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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热水器安装不当致人死亡 卖主厂家赔偿28.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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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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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06: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国法院网讯 (周军 姚立剑) 燃气热水器在安装时没有安装排气装置,造成排气不畅,导致住户陈新香在房屋内洗澡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者陈新香的丈夫张水生,在索赔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热水器厂商及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62.6万元。12月7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曹旺生、中山市黄圃镇思念电器厂连带赔偿原告张水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6925元。

  2012年1月8日,原告张水生妻子陈新香花费280元向被告曹旺生购买了江苏樱花牌燃气热水器一台,被告曹旺生之子曹小龙将热水器送至原告张水生家中,并进行安装。曹小龙在安装热水器时未按燃气热水器安装说明书要求,在热水器的烟道口安装排烟管道。2012年1月10日晚,原告张水生妻子陈新香使用该燃气热水器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另查明,被告曹旺生经销的江苏樱花牌燃气热水器是由被告中山市黄圃销思念电器厂生产,该产品未配备热水器给排气管。

  原告张水生认为,被告曹旺生的儿子曹小龙没有按照该樱花家用燃气热水器安装要求安装,没有在热水器的烟道接口处安装排烟管道,致使热水器使用时燃烧废气不能排出室外,是造成陈新香中毒死亡的原因,对此,应由被告曹旺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思念电器厂为没有经营资质的被告曹旺生提供热水器进行销售,且没有配置强制性规定的专用烟道,违反了国家标准,该热水器属于缺陷产品,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与热水器厂商及经销商协商解决未果后,死者丈夫张水生遂诉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惩罚性赔偿共计626386元。

  弋阳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张水生妻子陈新香向被告曹旺生购买热水器,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曹旺生作为销售方,提供了产品并由其子曹小龙进行安装,但曹小龙未按照热水器安装规定进行安装,即在该热水器未配备给排气管的情形下仍然为原告进行安装,也未要求原告提供或者另行购置给排水管,未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思念电器厂作为产品的生产商未配备给排气管,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该产品为缺陷产品,且其不能举证证明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故对陈新香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张水生的妻子陈新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掌握原有燃气热水器使用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向销售人员了解新装热水器的安装要求,认真阅读有关产品说明书,掌握产品的使用方法,但陈新香在被告未安装给排水管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其安装并进行使用,未完全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故其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因陈新香的死亡给原告张水生造成精神痛苦,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法院酌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二被告因过失导致陈新香死亡,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曹旺生、中山市黄圃镇思念电器厂连带赔偿原告张水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6925元。

  一审宣判后,曹旺生不服,上诉至上饶市中院。

  上饶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曹旺生作为热水器的销售方和安装方,在安装该热水器时,未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根据说明书规定的办法,一定要按要求安装排烟道把烟气排除室外,热水器才能使用,在没有安装排烟管道的情况下,绝对禁止使用热水器。上诉人曹旺生销售给被上诉人张水生的热水器并没有配有排烟管,属于有缺陷的产品,其安装时,也未告知陈新香向被上诉人中山市黄圃镇思念电器厂购买排烟管,致使陈新香在使用热水器时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因此,应由产品的销售商及生产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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