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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司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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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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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1: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法官提醒:对发送涉及利害关系的短信内容要慎重。

       李小姐和王先生原是海曙一家公司的同事,关系甚好。后王先生去了杭州做生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小姐借5万元钱。但由于双方距离较远,王先生是用手机短信发的借条。之后,李小姐以转账方式借给王先生5万元。后王先生发来手机短信:“5万已到账,十分感谢,明年4月底连本带利一起归还。”

  不过,借钱后没多久,李小姐和王先生因为工作产生了矛盾,两人关系急转直下。到了承诺借款期限后王先生并没有还钱的意思。李小姐担心收不回借款,要求王先生补一份书面借条,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李小姐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镇海法院,并要求王先生立即归还借款。

  手机短信发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第二种意见认为手机短信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故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

  手机短信是否可以作为有效的司法证据?作为当事人关心的热点问题,12月17日至19日,宁波海事法院主办的全省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对这一话题进行了专业探讨。

  与会法官对手机短信的证据性质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他们认为,手机短信归属于电子证据,只要手机短信证据的收集途径和方式、提交及保全程序及内容等合法,并且该短信客观存在于案件发展过程中,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联系的,可以作为证据应用。法官们提醒说,对发送涉及利害关系的短信内容要慎写。

     (来源 :宁波晚报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王舜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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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17: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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