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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母亲去世后,父女上演夺房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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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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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9: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给妻子治病,老王把房屋赠与女儿,以女儿名义出面申请贷款付医疗费。数月后,妻子医治无效撒手人寰。于是,老王将女儿告上宁海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老王今年68岁,宁海人,与妻子林某育有一子二女。庭审中,老王称,2011年下半年,妻子患有重病,治疗需花费巨额医药费,因此,老两口商量着用他们的房屋抵押贷款来治病。但由于王某夫妻年事已高,不符合贷款条件,故决定将房屋赠与女儿小王,由女儿出面申请贷款。

  老王在诉状中称,谁知房屋转户后,女儿既未履行贷款义务,也未提供母亲的医药费。2011年底,林某因医治无效去世。因此,老王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产。

  庭审过程中,小王却表示,母亲病重期间,父母的生活起居包括治病照顾都是她一人承担,因此父母才会商量将房屋赠与她一人所有,并办理了公证。因此,该赠与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夫妻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合同经公证处公证,手续完备,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赠与人已将赠与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给受赠人,合同已履行完毕,且赠与人林某已经亡故,现原告以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局多少有些出人意料。法官解释,房屋赠与关系成立的标志,就在于是否根据书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可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在知道原因后的一年内行使。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单玉紫枫 通讯员 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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