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我国约有三分之一家庭曾经发生过家庭暴力,因家暴导致受害人自杀或“以暴制暴”的案例也不胜枚举。
如何用法律手段防止家暴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如何惩治家暴犯罪让罪责刑相适应?如何让家暴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司法界长期关注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刑事司法领域涉家暴问题纳入审判改革工作,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调研课题组,6家地方法院目前正在试点此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最高法拟出台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或案例,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并推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反家庭暴力”立法。
立法不明确量刑差距大
前不久,最高法涉家暴课题组前往山西省女子监狱,对20起女性反抗丈夫家暴而将其杀害的“以暴制暴”案例进行调研,结果让人大吃一惊:重则被判死刑缓期执行,轻则被判5年有期徒刑。
“即便案情有所不同,量刑幅度也不至于这么大。”薛淑兰感叹道,同一省份法院之间的量刑都有如此差距,何况不同省份间呢?
据介绍,除了量刑不一,涉家暴刑事案件还存在立法规定不明确、认识不到位、立案程序难启动、证据难采集、定罪标准高、刑罚执行方式单一等问题。
在薛淑兰看来,当前首要任务是厘清家暴理念。薛淑兰告诉记者,因为法律对何种家暴行为、家暴到何种程度应予立案、起诉、审判没有规范,所以对家暴受害人的报案,警方一般只作记录,最多给施暴人口头警告或劝说;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也很少起诉,导致涉家暴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比例极小;法官在审理涉家暴刑事案件时,也往往把这些案件当作婚姻家庭纠纷,以宽严相济政策为由对施暴者从宽处理,使得对施暴者的量刑偏轻。
“对于‘以暴制暴’案件,执法机关又往往忽略被告人在家庭中遭受暴力这一情况,很少考虑被告人的自卫和反抗因素,导致此类被告人未能获得应有的从轻处罚。”薛淑兰指出。
同时,由于刑法规定的刑罚方式比较单一,对涉家暴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后的执行方式,往往很难根除施暴人的施暴习惯,一旦其刑满释放,往往又会重演家庭暴力的悲剧,甚至愈演愈烈,难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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