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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合同空白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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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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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09: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对于合同而言,空白就是漏洞。在合同中留下空白,等于把风险留给了自己。

  [案情]

      2007年12月7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张某借款1200万元给该公司,公司以一处房产作抵押。次年4月8日,双方结算后,该公司尚欠张某730万元。于是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约定另外一家公司作担保,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陈某签了字。

  由于债务人未还款,保证承诺也未履行,去年夏天张某起诉要求该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林某、陈某和担保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在审理时发现,这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是打印的,在结尾处有三方当事人的签字,其中借款人和担保人栏分别加盖了两家公司的公司印章,林某和陈某也以各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了名。但奇怪的是,在协议最后一条下面的空白处,还有一段手写的话:“特别约定:1、追加林某、陈某个人连带责任;2、担保人保证期限为两年。”这就是说,如果借钱和担保的公司还不上钱,债权人可以要求林某、陈某承担责任。但林某、陈某在法庭上称,这个特别约定是原告张某自行添加的,他们在协议中只是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字,而非以担保人签字。

  象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补充协议中的特别约定追加被告林某、陈某连带责任担保,两被告在补充协议上的签字,既是以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又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法院最后判决林某、陈某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说法]

       本来,协议一式三份,这款特别约定究竟是原先就有的,还是原告后来添加的,一看就知道。但由于两被告未妥善保管,因此,他们虽然对手写条款提出异议,却无法提供证据,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

  这样的情况在法庭审理中并非鲜见,法官提出以下建议:一般合同签订是一式多份的,相关方各持有一份,所以要妥善保管好手中的合同。此外,合同应以正规的打印文本为准。为防止出现本案中那样的手写条款的出现,还要约定合同以打印文本为准。如果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可以考虑对合同内容作公证,防止出现以换页、添加等方式改变合同内容,造成责任无法分清的情况。

     (来源:宁波日报 蔡燕燕 周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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