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888|回复: 3

[现在开庭] 240万彩礼官司之太囧 —— 一起婚外情财产纠纷案中案纪实

[复制链接]

2669

主题

4622

帖子

3万

积分

Lv.19 宰相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积分
39569
在线时间
317 小时
发表于 2013-1-21 08: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2669

主题

4622

帖子

3万

积分

Lv.19 宰相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积分
39569
在线时间
317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08: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669

主题

4622

帖子

3万

积分

Lv.19 宰相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积分
39569
在线时间
317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08: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十几年前的恋人重逢,尽管都已各自结婚组建家庭,二人却仍然走到了一起。然而,这段看上去很美的“爱情故事”,其实是对两个家庭的背叛,更是对社会公德的挑战。当两人最终因矛盾引发纠纷时,这个“爱情故事”也终于现出了其金钱味道浓厚的本质,到最后“原配夫人”和丈夫一致对抗“小三”的情节,给先后引发的案中案增加了些许戏剧色彩。案件先后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和江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或许,法律带给他们的更多的是对婚姻不忠的警告。

       男方眼里的“爱情故事”
  
      他和她相识相恋于十六年前,却最终因双方父母的反对而未得善终。分手三年后,两人各自有了自己的婚姻家庭,从此也不相往来。他们的人生犹如两条匆匆相交的直线,曾经汇聚于一点,但之后,便分道扬镳,渐行渐远。
  
      但谁也没想到,上苍似乎是故意让这两条分离的直线再次在另一个时空相交。
  
      近十年过去了,2005年3月的一天,两人竟然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再度相遇。此时的男方金某35岁,年轻有为,已经是一家公司的老总。而女方林某则没有工作,丈夫也收入低微。在两人目光相触的一刹那,金某感觉自己心底升起一种温暖而又热烈,清晰而又暧昧的情愫。于是,对林某仍怀有旧情的他便将她招聘到公司内担任出纳——尽管她并无财务管理上的相关资质。而林某,也许是享受这种失而复得的感情滋润,也许是出于自己对一份工作的需求考虑,总之,她没有拒绝这个格外关照的邀约。
  
      之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最终旧情复燃。他们仿佛回到了十年之前,彼此都认为对方才是自己的另一半,而现在各自的婚姻,不过是一套枷锁。他们开始商议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组建新家庭共续前缘。
  
      2005年至2009年五年时间里,两人不是夫妻却更似夫妻。收入丰厚的金某也表现出了他的慷慨大方,他每年都给林某20万元作为生活费,林某用这些钱买了一辆轿车,还买了一套单身公寓。
  
      2010年起至今,金某又陆续给了林某142万余元,让林某在江北买了一套房子作为他们两人未来的婚房。
  
      一切似乎都按金某的美好设想进行。
  
      2012年2月,金某按照商议抛开了原配妻子周某和儿子,与之离婚。这次离婚无异于掀起了一场战争。面对周某和儿子的阻拦,以及众亲友的反对,林某态度非常彻底和坚决,执意和周某离婚。
  
      离婚手续在周某和儿子的泪水中办完,金某对他们却毫无怜悯之心。挣脱“枷锁”的他第一时间兴奋地联系林某,告诉她自己已经按照诺言和妻子离婚,并要求林某也兑现诺言,与现任丈夫离婚。
  
      但事情却急转直下,出乎金某预料的是,林某竟然拒绝关于离婚的提议。就在金某还没缓过神来时,林某又突然辞职,离开了金某的公司,甚至和金某断绝了所有联系。
  
      此时,金某才明白自己苦心经营的爱情故事不过是镜花水月,最终竟然落了个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眼看人财两失,金某一怒之下于2012年5月将林某告到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要求她把这几年来从自己这儿拿走的钱款共计240多万元全还回来。

      女方口中的“残酷现实”
  
      然而,在成为被告的女方林某口中,故事则是另一个不同的版本。
  
      林某承认自己在金某公司工作,并且认为当初金某招聘她的时候就有不良企图。当时因为自己和丈夫生活拮据,就委曲求全地接受了这份工作。后来,由于金某的多次要求,加之自己也确实怀念当年和他的那段感情,因此在工作期间,她和金某存在着不正当的“情人”关系。
  
      对于这种不正当的关系,林某也曾犹豫徘徊,也曾感觉到对丈夫和女儿的愧疚,但是始终出于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她半推半就欲拒还迎地接受了金某,接受了金某一次次为讨她欢心而赠送的昂贵礼物。
  
      她把这一切归咎于自己的虚荣心,或者对前尘往事的补偿心理,但清醒过来的林某却坚持这不过是逢场作戏和虚应了事。十年前他们因为家庭的原因而没有走在一起,十年后他们更因为家庭的原因而不可能走在一起——人是走不了回头路的,两人的出轨是一回事,但从暗转明、堂而皇之的离婚再结婚则是另一回事,她觉得自己不可能去做。林某说,自己现在都有一个女儿了,压根儿没想过要和丈夫离婚,更没答应过和金某结婚。关于共同组建新家庭的构想只是男方的一厢情愿,甚至金某还自作主张地替她写过一份离婚诉状,要求她去起诉与现任丈夫离婚,但她压根儿没有答应过。
  
      
      至于原告提到的每年20万元生活费,林某更是予以否认。她表示男方确实出手阔绰,为她买了名表、LV包、貂皮大衣、数码产品,还陪她去香港旅游,也确实给她银行卡上打过几次钱,但这只是两人之间一方手头紧张时另一方提供的资金拆借。这个款项并非单方向的,林某也打过几次钱给金某,分别是20多万元和30多万元,这些她都出示了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
  
      当然,资金拆借来回抵消后,总的来说,金某还是给了林某不少钱和物,但林某表示,那是金某自愿赠与的,哪还有再要回去的道理?
  
      至于金某提到的单身公寓和婚房,林某是这么解释的:单身公寓是她自己筹钱买的,后来房价涨了有所盈利,自己又筹钱买了另一套房子,但所谓的“婚房”,亦是金某一厢情愿的想法罢了。
  
      “他很强势,什么都不缺了,他想有一个爱情故事,主角就是自己。这些都没什么,但那是他的一厢情愿,与我无关。”说起金某为自己而和老婆离婚的事,林某更是不屑地说,他离婚是真的,但她听说:“一个月后他们两人又复婚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669

主题

4622

帖子

3万

积分

Lv.19 宰相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积分
39569
在线时间
317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08: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3  

      不受法律保护的“爱情故事”
  
      是情缘还是孽债?这场“爱情故事”的拉锯战由金某提交的一纸诉状拉开序幕。
  
      2012年5月底,原告金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他认为,他和林某有口头婚约,他打给对方那么多钱,送她那么多东西,都是基于她愿意与自己结婚为前提的,这些财物都属于彩礼。现在林某拒绝离婚并和自己结婚,所以应当返还财物共计240多万元。
  
      金某起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被告林某不认为这些是彩礼。两人交往时互有资金往来,你情我愿,何况口说无凭,谁答应和你结婚了?加之男方目前又已复婚,其口中所谓的“爱情故事”,又有多少真实成分?
  
      林某表示,她和金某在打官司前就已为此事闹翻,还涉及到了双方的家属,闹到无法挽回的余地,林某也从金某公司离职,因此绝无可能再在一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无视我国婚姻制度,在各自有配偶的情况下,发生婚外情,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男方金某为维系与林某的不正当情人关系,期间赠钱、赠物,事后要求返还,这种财务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金某的起诉。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根本不受婚姻法保护,该案也不是“婚约财产纠纷”,相反,他们的行为正是在破坏婚姻的神圣。

       4
  
      原配夫人出场上演“回马枪”
  
      原以为这场被道德风俗所不齿的风波就此结束,没想到,几个月后,在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却出现了另一个“女主角”。原来,输掉官司后,咽不下这口气的不仅仅是金某,还有他的原配夫人周某。
  
      正如林某所说,金某和周某离婚后没多久,金某因被林某“拒婚”,而很神速地又和周某复婚了。至于究竟是金某浪子回头大彻大悟,明白糠糟之妻才是真爱,还是迫于无奈吃了后悔药,无人知晓。只知道,两人复婚后,统一了战线,“枪口”一致对外。
  2012年9月,也就是距海曙区法院驳回金某起诉后两个月,周某将金某和林某一起告上了法庭。周某告金某,自然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那么周某起诉林某的依据是什么?
  
      原来,周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认为金某在和自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却背着自己偷偷赠送财物给“小三”林某,这种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金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林某返还赠与的财物240多万元,还要求林某因破坏金某和周某的夫妻感情,而赔偿周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
  
      这是金某和周某在咨询了律师意见后采取的策略。律师认为,金某的赠与至少是部分无效的,因为金某在赠与情人巨额财产时,并没有征得他妻子的同意,这240多万元的财产是属于金某和妻子共同所有的。金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金某妻子的那部分财产的处分行为应当无效,更何况这一处分行为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既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遭驳回,就换个案由继续由女方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此刻,金某和周某的利益已经高度一致,于是上演了这出“丈夫兵败,原配出马”的戏。案件的受理法院也从林某居住地所在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换成了第一被告金某居住地所在的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周某认为,林某闹的这出戏不仅破坏了原有的夫妻感情,而且还使丈夫白白蒙受了损失。丈夫金某偷偷瞒着自己对林某慷慨赠与是在他们婚内,花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属于无效。因此作出如上诉请。
  
      林某则采取和上一场诉讼一样的态度。她觉得,金某本就是一厢情愿,自己一直以来都处于被动的地位,并未要刻意破坏其与周某之间的夫妻感情,也未许诺会与金某结婚,因此过错并不在自己。而且她再次强调,金某给自己的钱款也并非完全属于赠与,有些是向金某借的,自己也没说不还,有些则是金某的还款。至于有些赠与的礼物因赠与行为也已实际发生,且无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存在返还的必要性。
  
      而且林某对“夫妻共有财产”一词也有着自己的理解:“就算财产是他们夫妻共有,那他给我的东西是用属于他自己的那一半买的还不行嘛?”林某又说:“送都送了,还要我还,一个大男人不至于这么小气吧,而且这是我跟他之间的事,别人也没权利来讨还……”
  
      那么作为金某原配夫人的周某真的没有资格主张返还财物吗?或者金某和周某离婚后再复婚已经是一轮新的婚姻存续期?在法庭上双方的这些争辩让官司陷入了僵局。
  
      几次开庭后,金某和周某都意识到主张返还240多万元缺乏证据,正如林某所说,他们提供的一些转账凭证很多都是资金拆借中的借款还款和公司财务往来,手头能确切证明是金某赠送给林某的财物,只有约30万元。
  
      聊胜于无,他们最终退让,只要求林某返还30万元。
  
      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林某答应返还25万元。这出荒唐的闹剧也终于宣告结束。
  
      看似金某和周某一方要回了一部分财物,但最多也只能算是“小胜一盘”。与其说官司的输赢,不如说他们三人更是输掉了对家庭的责任、对亲情的信赖、对婚姻的忠诚,而对金某来说,更是生生的毁掉了他眼中所谓的爱情。
  
      案后释法
  
      应正确理解夫妻共有财产含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本案中,丈夫金某在未征得妻子周某的同意下,擅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其行为侵害了妻子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因此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
  
      本案之所以第一次起诉时被驳回系因赠与行为发生在金某与林某存在不正当情人关系期间,而这种关系本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故而由金某主张财产的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法院虽然不保护金某的赠与行为,但保护金某妻子周某对夫妻共有财产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对周某来说,金某对林某的赠与行为直接侵害了她合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系对其正当权益的不当侵害,故其诉请能获得法院支持。即使最终调解不成,周某至少也有部分诉请能获得支持。
  
      另一方面,林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理解存在偏差,夫妻共有并不是指财产男方一半女方一半,男方有权处分属于他的一半,而是指每一分钱都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更何况金某对林某的赠与是基于不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明显过错。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李义山  桂  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8 11:20 , Processed in 0.084229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