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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浙江29名“欠薪”企业主被判刑 这些企业主还被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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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22: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新华社发

      新华社杭州1月21日电(记者裘立华)岁末年初,又至农民工返乡高峰期和欠薪案件高发期。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12月至今,浙江法院受理涉农民工欠薪纠纷3233件,涉案金额3700余万元,涉及企业499家,涉及3994位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据记者了解,自《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施行至今,浙江法院依法惩治新入刑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21件29人,同时,这些企业主还被限制高消费。

  据介绍,2012年浙江法院新收劳动纠纷案件28518件,同比上升39.68%,涉及制衣、卫浴、钢构、光伏、造船等多个行业。为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等劳动者合法权益,省高院日前又下发《关于加强欠薪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为劳资纠纷审理开辟“快捷通道”,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督促欠薪单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引导劳企共度难关。今年年初以来,全省法院已妥善化解涉农民工欠薪案1594件,执行到位金额1961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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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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