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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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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22: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相关链接: [视频] 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解读http://bbs.nhzj.com/thread-1863967-1-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阐明了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及时执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释义:据统计,截止 2004 年底,我国现行法律中有 62 部对行政强制作 出了规定,其中 51 部法律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24 部法律规定了行 政机关的强制执行。 现行行政法规中有 72 部对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 其中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有 61部,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有 22 部,同时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的有 11 部。 在 72 部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中, 30部行政法规有上位法依有据; 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其他 42 部行政法规中, 27 部规定了查封、扣押。从制定的时间看,对行政强制作出规定的 72 部行政法规中,有 45 部是在 2000 年之前制定的,其余是 2000 年以后制定的。 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包括七大类:一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有 9部法律,包括由戒严法、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 5 部行 政法规,包括强制戒毒办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限制人身自由的 方式有盘问、留置、约束、强制带离现场等。二是对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查封,有 13 部法律,包括税收征管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有 31 部行政法规,包括海关稽查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三是对财务的扣押,有 12 部法律,包括枪支管理法、 海关法、产品质量法等,有 35部行政法规,包括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四是对存款的冻结,有 2 部法律即海关法和税收征管法,有 5部行政法规,包括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进出 口关税条例等。五是检查、调查、监管等涉及进入公民住宅、生产经 营场所,有 39部法律,包括国家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等, 有 32部行政法规,包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六是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爆发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 况下采取紧急措施,有 12 部法律和 12部行政法规。七是金融监管和 技术性监控措施,有 7 部法律包括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等,有 5 部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有20 部法律,包括集会游行示威法、海关法等,有 23 部行政法规,包 括防汛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授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税务机关、防汛指挥机构等。此外,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金融监督和监察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迹象的, 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大量设立行政强制。 有些地方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也有设定行政强制的情况。层级越低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强制越多。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阐明了适用和不适用行政强制的范围。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依照特殊规定。这里所谓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很多,比如:《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释义:由于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等。本条规定体现了法定原则。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释义:本条的规定体现了适当原则。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主体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释义: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释义:本条的规定体现了不得为单位和个人牟利原则。行政强制四大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杜绝滥用行政强制权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释义:明确了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所拥有的五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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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7 22: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本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五大种类进行了梳理。有同志在看了这一条后常常会问:《行政强制法》到底是对政府强制还是对公民强制?我个人认为:从本质上讲,《行政强制法》更多的是规范、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但是,行政机关要保护公共秩序,要维护公民的权利,必须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因此,制定《行政强制法》也是对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一个保障。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种类有: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他法律中有留置盘问、人身检查、强制传唤、拘留、禁闭、强制隔离、强行驱散等等。常见的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法律法规还使用“封存”“封闭”“关闭使用场所”等词。

      (三)扣押财物。其他法律法规还使用“暂扣”“扣留”等词。

      (四)冻结存款、汇款。包括冻结股票等有价证券。

      (五)其他行政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兜底性规定,除前述四种,还有许多强制措施没有列举,如《专利法》第49条规定的强制许可,《计量法》第9条规定的强制检定,《动物防疫法》第21条规定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强制收兑等等。

      上述这些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而且不同种类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设定权限。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分别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同时杜绝个别部门、党委、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擅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只有明确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问题。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法规、规章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由于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所以对这两项的设立权只能由法律来进行规定,国家并没有轻易下放。截止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释义:本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六大方式。“七八个大盖帽围着一个小草帽”是过去城市管理落后,多头行政执法的写照。扣押、暂扣、约束、立即拘留、强制带离现场……带有行政强制性的字眼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据统计,我国不同部门对强制手段居然有200多种称呼。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必然给其实施带来许多随意性,进而造成执法混乱。此次本法把行政强制规范为六类。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执行方式有: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这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属于执行罚。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到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目前,我国有2部法律、15件行政法规对滞纳金标准进行了规定。

     (二)划拨存款、汇款。这是直接强制方式,采用这种执行方式的行政机关,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目前,行政机关划拨存款、汇款只适用于税收、社保费征收等少数领域。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处罚法规定,采用此种执行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第46条规定了此执行方式。此外,行政机关拍卖财物必须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水法》第65条、《气象法》第35条规定了此执行方式。

     (五)代履行。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当事人承担。目前,我国17部法律、18件行政法规规定了此执行方式。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这是兜底性规定,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执行方式,如《兵役法》规定的强制履行兵役,《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回兑等。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为了保证法制统一,设立本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否则,行政机关就会自行实施强制措施,或超过权限和范围实施强制措施。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也成为行政权力泛化和滥用的重要根源。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删除了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释义:本条反映了法律在起草、修改、如何实施等方面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释义: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特别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具体评估程序。更广泛的疏通了民意渠道,有利于群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我国西周时代就有了“三刺”制度。就是指凡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重大疑难案件首先应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仍不能决定者,交给国人商讨决定。这种制度一方面是原始氏族时代的遗风,体现了对司法判案的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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