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489|回复: 0

[社会与法] 借给“无照”同事车主担责

[复制链接]

3044

主题

5717

帖子

4万

积分

Lv.20 君王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44701
在线时间
309 小时
发表于 2013-3-3 23: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杨先生供职于一家软件公司,小崔是该公司的新员工。2012年7月23日晚,杨先生、小崔等一行四人在某餐厅吃饭,其间喝了无醇啤酒。饭后,小崔因去火车站接来京游玩的朋友,向杨先生提出借用其小轿车,杨先生二话没说将车钥匙给了小崔。不料,小崔行驶途中将步行的谢女士撞伤。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小崔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小型轿车违反分道通行的规定,故认定小崔负事故全部责任。谢女士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将司机小崔、车主杨先生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综合考虑小崔和杨先生的过错程度,判令小崔和杨先生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在上述案件中,车主杨先生未尽到审查小崔驾驶资格的义务,且在应当知道小崔存在饮酒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车辆,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车主所承担的责任为按份责任,责任比例的大小应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相反,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车主因与借用人系朋友、亲属等关系而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黄洁 实习生 孔一颖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8 12:12 , Processed in 0.081072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