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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夫妻闹离婚 男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被控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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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8 10: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三八”妇女节即将来临,社会又将聚焦到对女性的关爱上,而家暴这个严重侵犯女性权益的幽灵也再次闯进公众视野。

  笔者日前从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据检方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深圳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家暴类刑事案件30多宗,案件类型包括故意伤害案件和一些由于家暴引起的故意杀人、婚内强奸案。值得警醒的是,其中不乏女性因长期遭受家暴而一时反制成为杀人犯的案例,结局令人嘘唏。

  案例1.琐事殴妻致伤丈夫获刑半年

  据常年经办家暴案件的张孟东检察官透露,深圳因家暴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类案件,大都存在长期的家暴行为,直至有一天因一件小事点燃了火药桶。

  柳某系一名拥有硕士学位和不错收入的高学历者,却常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打斗,2012年8月,两人在由谁送母亲上火车这一小事上意见不一,随之发生打斗,柳某殴打妻子导致其耳鼓膜穿孔,事后鉴定已构成轻伤。事发后,其妻子报警并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多次调解仍未和解。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目前,柳某已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2.深夜网聊遭夫忌丈夫杀妻后自杀

  爱情是组建家庭的必要元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长期不和,甚至一方屡屡对另一方施暴,冷酷紧绷的关系终究会遭遇撕裂。

  犯罪嫌疑人黄某与妻子关系长期不和,2011年12月一天晚上回家后,见妻子上网与他人网聊,两人发生争吵后,黄某独自饮酒后休息,凌晨醒来见妻子仍在网聊,于是二人发生争执打斗,打斗中黄某拿起水果刀刺向妻子致其当场死亡。黄某见妻子死亡,于是绝望自杀,但自杀未遂即被闻讯赶来的警察抓获。

  上述案件中妻子是被害者,而在某些案件中也有女性在家暴中由被害人转变成行凶人,如2012年10月份,段某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其丈夫用拳头殴打段某与小孩,后又将段某按倒在床上殴打,这时段某从床头摸到一把水果刀刺向其丈夫左胸,导致其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被利器刺破心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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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8 10: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案例3.婚内强奸妻子检方审查起诉

  按照相关阐释,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笔者了解到,近年来深圳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样案例。

  犯罪嫌疑人徐某与妻子关系长期不好,在已分居并闹离婚期间,2012年8月徐某到其妻子住处探望妻子,当时其妻子刚刚产下孩子没几天,身体状况比较糟糕,然而当晚徐某便强行在其妻子住处留宿过夜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一个多月后,徐某又到妻子住处过夜并再次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其妻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徐某强奸。

  司法途径之外,还应建立社会关爱女性机制

  检方建议: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此起彼伏的家庭暴力案件,张孟东检查官告诉笔者,就深圳而言,在这座移民城市中,大多数家庭远离父母、亲戚,邻里关系又不够紧密,这种情况下发生纠纷很难找到可信任的熟人来调解,而一些法律意识强的女性转而向公安部门寻求司法救济时,又会因为情节不符合治安拘留和刑事犯罪的条件,使得公安部门爱莫能助。于是,女性解决家暴告诉无门,家暴的阴影持续累积并扩大,终致一日酿成刑事惨案。

  为此张孟东呼吁,尽快完善有关家暴的法律体系,制定并出台一部完整的《反家庭暴力法》,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家暴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细节问题,使得司法救济能及早介入阻止家暴。而对于那些认为“家丑不外扬”的保守女性,社会还应通过各种手段培养妇女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可以建立一种由政府部门、民间组织、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的综合配套机制,如发动一些情感关爱机构多下基层,多进工厂,多进社区,多提供一些关爱女性的情感服务等,及时发现、化解夫妻间产生的小矛盾、小疙瘩。

       (来源:南方周末 记者/郭彪 通讯员/汪林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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