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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护] 法官:消费者维权难因期望过高、方式过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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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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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09: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买到假货,恨得咬牙切齿,但是说要去打官司理赔,又嫌太麻烦,还是自认倒霉吧。”“不告不行,太可恶了!”但是一说起“告”,却又不知从何告起,怕耗时耗钱。“赔了夫人又折兵”——您是否也有过这样的困惑?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说法”,为消费者支招。

  保健品当药品卖 构成虚假宣传

  陈先生看到某品牌保健食品的广告,称该药具有识别肿瘤细胞,杀伤癌细胞的功效,广告中还有许多“患者”现身说法。陈先生前往某药店购买该产品后发现并无广告所称的功效,遂起诉到法院请求生产商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药厂构成虚假广告宣传,判决厂家承担退还货款并按照货款金额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官提醒:

  保健食品不是药品。该类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商家夸大宣传 保留证据很重要

  2011年3月25日,赵某在某超市购买特制8年干红葡萄酒750ml一支,支付货款33.9元。该产品包装上标注了绿色中国绿色食品质量标志。但是赵某在中国绿色食品网查询不到该产品被认证为绿色食品的信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证据:1.该葡萄酒瓶一个;2.2011年3月25日的购物发票原件;3.2011年3月25日这家超市的销售小票原件。
  法院认为,该超市将冒用中国绿色食品标志的涉案产品销售给赵某,其行为已对赵某构成了事实上的误导、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中超市所售红酒标有虚假的质量标志,商家构成欺诈行为,依法应对消费者给予赔偿。消费者在索赔时,需举证证明其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商品包装标识不实的事实。购物时注意索取、保存销售小票及产品包装、剩余产品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

  新车有过维修 消费者索赔成功

  2009年6月21日,卢某在某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7月11日该公司将“新轿车”交付给卢某,并出具统一发票,签订《新车交车确认表》。但是,在7月9日,这辆汽车在洗车时发生碰撞,并进行了两项维修。该公司并没有将这个情况如实告知卢某。2011年3月14日,因该车右前门立柱饰板开裂,卢某去维修车辆时才得知上述情况。
  法院认为,根据现行交易习惯和消费者观念,发生碰撞属于较重大的瑕疵。该公司隐瞒事实,构成欺诈,判决该公司返还车款和车辆购置税;卢某同时退还车辆给汽车销售公司。

  法官提醒:

  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重大瑕疵,但未尽到告知义务,已经构成欺诈。建议消费者购买贵重商品时,应注意要求销售者充分说明商品性能,是否存在隐蔽瑕疵等。商品交付后,一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保存证据,必要时,可将发现的质量问题、维修情况、所需费用等进行公证。

  法官说法
  既要敢于维权又要善于维权

  记者昨日就消费者维权问题采访了广东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吉生法官。
  陈吉生法官表示,消费者普遍反映维权难,一是维权意识差。真正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合法维权的消费者还不普遍。二是维权期望过高。被侵权时,部分消费者有索赔过高的请求。三是维权方式过激。有些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遭遇侵权时不冷静、维权方式过于激烈,常因此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对于有消费者因为被侵权数额不大,嫌麻烦,怕耗时耗力而选择放弃维权的问题,陈吉生法官表示,2012年12月24日广东高院发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减轻了消费者打官司耗时耗力的顾虑。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并且将尽量做到当庭调解或者判决。同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还将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最大限度地缩短诉讼时长,减少诉讼程序,让消费者维权省时省力省心。

   (来源:广州日报记者 练情情 通讯员 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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