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父债子还”,当从法律视角来看往往是不成立的。不过,如果父亲是精神病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父亲欠下的债,真得由儿子来偿还。近日,鄞州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父亲伤人,儿子赔偿的精神病人侵权案件。
父亲王老汉是精神病患者,儿子小王是王老汉的监护人。2012年3月,王老汉精神病发作,用刀将李甲刺伤。李甲为此住院治疗20多天,花了医疗费5万多元,构成九级伤残,还需护理期限两个月、营养期限四个月、误工期限四个月。小王付了李甲6万元后便没再支付其他费用,为此李甲将王老汉和小王告到法院,要求两人再支付各项费用8万多元。
经鉴定,王老汉伤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在法庭上,小王对李甲所述的事实没有意见,认可父子二人确实应该赔偿李甲损失,但因没有赔偿能力,所以无法再赔偿给李甲。
最后,本案组织调解不成,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8万多元。
本案事发时小王不在现场,未对王老汉尽到监护责任;王老汉也无财产可赔偿,故小王只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王无奈地感叹:“父亲已经不是第一次伤人,我对精神病人伤人的赔偿问题已经快成专家了。法院的判决我完全理解。”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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