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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15岁男孩与13岁女孩发生性关系 致其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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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0 11: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提要]  母亲十分震惊,让小已把家长叫来,不知道厉害的小已竟大言不惭地说:“不用叫我父母,有什么事我自己负责。这实在很残酷,更是无知酿成的一杯苦酒,其中有少年对自我认知的无知,更有家长对子女教育的无知。

       原标题:15岁男孩与13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致其大出血获刑

  15岁小已有学不上,辍学了。小已结识了某校13岁女生小又,两人有了交往。

  去年夏天某日午时,小已跟着小又到了她家,先是帮她做作业,后来两人发生了性关系。13岁女孩身体还没有发育完全,当时出现了大出血,弄得一片狼藉。这时,小又母亲回来了,觉察有异,一问,两个孩子什么都讲了。

  母亲十分震惊,让小已把家长叫来,不知道厉害的小已竟大言不惭地说:“不用叫我父母,有什么事我自己负责。”

  这真是孩子话,你负责,你负得了吗?结果小已的家长来了,两边家长谈这事也没谈拢,警方接到报案,赶过来了,原地等着的15岁的小已被拘捕,关在看守所里。之所以出这事,应该说,小已的家庭教育出了问题,该警示的没说,该约束的没讲,结果还真出事了。

  接受审讯时,小已当然知道小又13周岁,他告诉警察,自己是在和小又谈恋爱。有书不念的15岁少年当然不知道刑法有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愿意,以强奸罪论处。警察告诉他这个法条时,小已才知道自己犯罪了。不过,对于与其谈恋爱的说法,小又并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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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30 11: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为小已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上,在看守所受了法制教育的小已认罪,律师也为他发表辩护意见。庭审后,法庭表达观点,小已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小已不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又是主动投案自首,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减了多少,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幼女,量刑起点刑期7年。一审法院判了,小已犯强奸罪,判刑1年6个月。小已觉得判重了,上诉,理由是自己是未成年人,是自首,悔罪,量刑过重。

  结果小已最后想明白了,撤诉了,此案于今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人物皆为化名)

  编辑点评花季少年的一段情殇,无知背后的莽撞轻狂。15岁的人生,即将在未来18个月的牢狱生活中守望自由,冰冷的铁窗,将在幼小的生命中留下怎样的创伤?

  这实在很残酷,更是无知酿成的一杯苦酒,其中有少年对自我认知的无知,更有家长对子女教育的无知。他们是否知道,在成长的道路上,孩子可能是孤独的,迷茫的,他们有青春期的困惑和懵懂,有自我无法排解的成长的烦恼。

  如果说嗷嗷待哺的婴儿,需要的是父母在物质方面的给予,那么成长中的少年,则需要父母在精神和心理层面,给予疏导。他们需要被了解、被开导,更需要知识的武装。在心理上的断乳期,家长应该多费些思量。

  孩子们越来越早熟,家长们的教育步伐也该跟得上趟。 

        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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