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4月24日讯(记者 陈章升 通讯员 任社)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3年5月1日起,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宁波市有多项社会保险政策予以调整实施。
政策调整之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解读:按照省文件有关要求,全省范围内自2012年1月起,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4%。而当时市里考虑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才延迟至今年的5月1日。同时,考虑到省政府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未作新的调整,因此,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18 %,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10% ,雇工缴纳8%。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解读:宁波市现行的低标准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的差别,主要是在缴费基数确定时,将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保底线从上年社平的60%下降到30%(当上年社平30%低于最低工资时,调整至最低工资)。前几年,省出台文件要求“尽快实现‘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为积极稳妥实现并轨,宁波市首先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下一步再进行制度并轨。
政策调整之三:完善外来务工人员补缴转移办法。外来务工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时,要求将按《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的,经申请,由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解读: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是宁波市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创新性举措。但也存在着部分转移困难的问题,这次办法调整后,外来务工人员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要按本人参保对应的上年社平的60%乘于个人缴费部分(8%)乘于参保的月份数就可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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