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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同乡间借款救急的那些事儿——借据、约定、签名,一样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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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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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23: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外出打工,因生产生活所需,同乡之间会发生一些借贷往来。这些借贷金额一般不会很大,但是往往由于借款的手续问题,同乡间不但容易伤了和气,还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相应的教训值得吸取。

       案例一 欠条非借条,两者有区别

       近日,在宁波某社区当保安的安徽籍小冯,持一位同乡欠条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同乡归还800元借款。同乡辩称,未向小冯借钱,欠条是他以前向小冯购买“二手”家具时欠的钱,因家具存有质量问题,拒绝全额支付欠款。双方各执己见,引发诉讼。

       法官说法: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则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欠款则未必是借款。借条较易识辨和认定当事者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若抗辩或抵赖比较困难。

  然而,欠条持有人必须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若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还须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案例二 保管好借据,避诉讼风险

       最近,一位江西籍民工到法院咨询,他应同乡请求,出借500元,同乡出具了借条。还款期至,借条找不到了。法官告知,若不能提供借条或可证明借款事实证据,对方又予以否认,则将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法官说法:借钱出具借条,已被人们普遍接受。但债权人应保管好借条,若遇纠纷,借条是法院裁判是非的重要凭据。


  案例三 借款无担保,收回难保证

       在宁波从事电动自行车修理的重庆人孟先生,几年辛苦,积攒了一些钱。一年前,一位同乡以贩煤为由,向他借款3万元。孟先生念借款期短息高,便如数出借。未料,同乡经营失败,人也下落不明。

  法官说法:出借较大数额的借款,可考虑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保证等方式的担保。一旦发生意外,债权人可依《担保法》的规定,使自身利益免受损害。


  案例四 未约借款息,无由获利息

       同乡小季与小孙彼此熟悉。一年前,小孙曾向小季借4000元,还款时小季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小孙一脸惊诧:“没有约定利息呀。”两人供职的饭店业主对此进行调处,但小季拿不出小孙应支付利息的依据。

  法官说法:借贷合同(借条)中,应写明借款金额,如有利息,也要明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案例五 借条未具名,索款麻烦多

       老周由江西来甬务工,认识了邻县同乡老章。去年夏,老章以女儿考上大学需钱为由,向老周借款,纸条上写下“借老周2000元钱”一行字。以后老章到其他企业务工,两人分别。今年清明,老周借回家祭祖,好不容易找到老章家。老章不在家,老周向其妻索要借款,章妻以借条上没有老章签字为由,予以拒绝。

       法官说法:借贷合同确定借款主体十分重要,至少应有借款人签名。若能写明双方住所,身份证号则更好,否则麻烦多多。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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