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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宁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行惠民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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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8: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水玲玲通讯员孔颖王玲)记者日前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县在5月初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部分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部分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由原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宁波大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30%,同时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也纳入门诊报销范围;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调整后达到73%。在调整部分人员住院医疗待遇方面,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即: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8%,个人承担32%;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3%,个人承担27%;4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8%,个人承担22%。其中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上调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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